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姜琪妍 严海)象山市民林女士的孩子近日“自作主张”,在一家手机店花了1200元买了一部手机。林女士得知后拿着购物小票去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林女士愤而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我孩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店家不应该把这么贵的商品卖给他。”林女士在调解时说。店方却认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是顾客,而且手机已经被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所以不接受退货。 对此,市场监管人员认为,13岁的孩子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而手机不是该年龄段孩子的标配或学习工具。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而林女士的孩子购买手机并未得到监护人的同意,事后监护人也没有追认,所以该购买行为在法律上视为无效,退货要求是合理的。但林女士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存在疏忽,需要负一定责任。 经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鉴于手机有磨损,故扣除700元作为折损费,退还了500元。林女士对此表示接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在销售大宗、大额商品时,需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与其购买行为相适应,必要时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拒绝其购买。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平时要科学合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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