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7月30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风险代理:谁的“风险”更大?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镇海的杨先生开了一家液压配件厂,产品主要用于大型挖掘机。去年,他与一家客户发生了合同纠纷:杨先生的公司根据对方要求生产的价值100多万元的产品被拒收,对方的理由是产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杨先生要求对方提交确实的证据,对方不作回应。多次交涉无果后,杨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

    但在咨询了律师后,杨先生感到有点吃不准,因为如果自己起诉,按照相关规定,其必须举证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而要说明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此外,杨先生还面临着一个技术性的困难,作为原告,他必须到对方的所在地去起诉,而在杨先生看来,一个外地企业,跑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与人对簿公堂,胜算实在不大。因此,是不是请律师打官司就成了一个问题。

    经过一番思考,杨先生最后决定接受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风险代理”建议,把这起合同纠纷委托给对方处理。杨先生向记者表示,“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这个案子确实有点复杂,把握不大,我们本来就家底不厚,不能输了官司还贴出一大笔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多少能规避一些费用上的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像杨先生这样遭遇法律问题,需要聘请律师时,经常会有类似的担忧,而此时,“风险代理”往往会成为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而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宣传中也会出现“不成功、不收费”“胜诉后再付律师费”“不成功、退还代理费”的说法,且不管这种宣传是否规范正确,但从性质上说其实就是律师业务的风险代理范畴。

    什么是风险代理

    著名民法专家、央视热线12栏目特约嘉宾杨文战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法律事务,需要收取律师代理费。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费用是按照委托事务的性质、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情况确定的,这是一种固定的收费方式,不管代理结果如何,代理费标准都不变,既不会因为胜诉而追加费用,也不会因为败诉而退还费用,双方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就通过协商确定下来,并且在签订协议后就由当事人支付给律师事务所。而风险代理与通常的固定收费不同,其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律师的收费数额和标准,直接与委托事务最后的办理结果相挂钩,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越有利,代理费越高,反之则越低,甚至不支付代理费。

    据了解,如果采用风险代理方法,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时,一般先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很少数额的费用(主要用于律师的出差等必要开支),双方会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比例,等律师成功办理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后,再根据完成情况、当事人的收益情况收取约定比例的律师费。

    风险代理中的风险究竟有哪些

    当事人以风险代理方式把法律事务交给专业律师,而律师愿意以这种方法接受委托,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和律师都明白其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双方之间存在的这种风险因素,杨文战律师作了这样的评价:

    “对当事人而言,只有其准备委托的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聘请律师。

    理论上讲,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所有案件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没有绝对无风险的案子。但是综合相关案情和证据,案件风险还是有大小之分的。经当事人内心评估,当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会考虑按固定标准聘请律师所交的费用是否值得。如果觉得案件风险较大,而支付固定标准的律师费不值时,当事人则愿意选择风险代理的方式。

    所以,选择风险代理方式聘请律师,肯定是因为当事人知道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能胜诉的可能,或虽然胜诉但可能无法顺利执行。

    而对律师而言,根据通常采取的先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很少数额的费用的做法,风险代理的风险就是其付出的劳动可能会因为案件结果的不理想而无法收到律师费,或者收到的律师费明显低于其劳动价值。因此,如果仅从律师代理费这个角度而言,风险代理中的风险,主要应该是在律师一方,因为案件办不成功,可能完全白辛苦。”

    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但据记者了解,现在,律师事务所对于风险代理基本持谨慎态度,很多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不接受这种委托。我市一位专长于合同法的律师告诉记者:“合同纠纷之类的案件,如果提起诉讼,最后的结果如何、能否胜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有的甚至与法律无关。还有一些案件,在法律上明显没有胜诉的机会,律师肯定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对于我们并不是一种好的选择,本人不愿意用这种方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风险代理具体如何收费

    “不成功、不收费”“胜诉后再付律师费”等,虽然基本点出了风险代理的特点,但实际上是带有一定的夸张成分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即使采用了风险代理方式,也不是这样非黑即白式的简单概念。实际上,在具体的风险代理案中,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会约定比较具体的费用处理方式。对此,杨文战律师具体总结了两种风险代理模式中的收费情况:

    一种是半风险代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把律师代理费分为两部分,即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在签约后即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这有点像某些行业实施的保底工资制,企业划定一定的工作量,如果员工按照正常流程没能完成,也给予一笔确定的报酬,但要拿到更多的报酬,就需要额外更加努力地工作。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给办案律师。

    另一种是全风险代理模式。

    按照这种模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代理费全部与委托事务的结果相挂钩,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换句话说,如果委托事务不成功或者说办砸了,律师就一分钱拿不到,完全白辛苦一场;但如果办成功了,获得了理想的结果,可以按约定比例,拿到代理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采用完全风险代理办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开支,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可能出现的刊登公告的费用,以及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支出,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仍然需要当事人支付,这是因为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这些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即使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去处理也同样会产生,所以,这些费用不列入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

    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禁止或不适合

    风险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有很多法律事务被明确禁止采取风险代理方式进行处理,其中主要为: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辩护,以及为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作代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