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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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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水库溺水,管理者是否有责?

    【案情】

    “90后”陈某性格内向,随父母在外打工。2016年9月,陈某因琐事与母亲发生争执,之后回了老家宁海。几天后,其父亲老陈突然接到公安部门打来的电话,陈某在水库溺水身亡。

    老陈认为水库管理者对其儿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去年9月,老陈夫妇将水库管理者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万元。

    庭审时,老陈夫妇认为,被告对水库疏于管理,既没有设置“水深危险”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该水库为当地的饮用水源,政府早已明令禁止游泳、垂钓等行为,同时也在水库的周围设置有防护栏、石墩,设立了警示牌、告示牌等警示标志,并有巡查员定期进行巡查,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义务。死者陈某已年满18周岁,应清楚去水库游玩或游泳的危险性。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管理水库的过程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之责,并无过错,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了其上诉。

    【说法】

    水库主要是提供灌溉、饮用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且一般水库面积大,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在水域沿线全部架设铁丝网,也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全天派员在水库沿线巡查。因此,管理方只要设置了警示牌、建立了相应的巡查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一般无须对发生在水库的意外事故承担责任。

    (关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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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