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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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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罚权”岂是推诿的挡箭牌

    俞 洲

    7月26日,本报民生版刊发了《公然乱收费 妇儿医院旁暗藏假冒停车场》一文。8月5日上午,有读者反映,这个假冒停车场又活跃起来了。记者调查核实后联系海曙区城管局,当值工作人员表示:“之前我们经过现场勘查已经确认了该停车场未进行备案报批属违规收费。但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城管部门只能对违停车辆‘贴牌’处理,并不能对违法收费者进行处罚。”(8月6日《宁波日报》)

    未经审批就私设停车场随意收费,不仅于法无据,也与情理不合。假冒停车场在城市核心区域长期生存却无人制止,虽经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相关执法部门却“束手无策”,这一现实版的黑色幽默令人啼笑皆非,从中暴露出的有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责、管理缺位问题值得高度警惕。

    假冒停车场这样严重侵占公共利益、损害车主权益的行为,究竟归属哪一部门管理,又该适用什么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市民因缺乏对政府部门运作程序的了解不敢轻下定论,但很多人应该与我一样,有这样一个朴素的想法:类似这样的违规违法现象,总得有人管理,也总该有人查处吧。以正规停车场为例,从设置、审批、建设到经营、收费,涉及规划、城建、公安、市场、城管、物价等多个部门,这种“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往往因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明、执法权限不清而容易推诿扯皮,导致事实上的管理缺位。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现象:一些部门对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边缘事务,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高举“无管辖权”“无执法权”“无处罚权”等挡箭牌,心安理得地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开脱。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职能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值得充分肯定。但也应看到,法律法规再详尽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对类似假冒停车场这样的琐碎细事如何处置,即使没有专门法律条文进行规范,也理应由相关部门依据授权性法规的精神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如果不顾实际情况,刻意寻求法律隙缝,“法无明文规定”很可能成为一些部门和少数工作人员寻求“依法”推诿、不作为的借口,最终侵害公共利益,损害政府公信力。

    解决类似问题,最关键的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强化信息互通和联动响应的机制建设,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就像报道中的假冒停车场事件,如果自称“无处罚权”的城管部门“依法”推脱后,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在发现事实后积极介入调查,并将结果及时抄告“有管理和处罚权限”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予以处罚,无疑更有助于解决问题,从而及时纠正违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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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