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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建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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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展夜间执行行动。图为执行人员仔细核对相关线索,查找被执行人。(宁海县人民法院供图) |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金 萍 郑珊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则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最近几年,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知难而进,采取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各种限制等强有力手段,打开了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这一最大死结,执结了一大批执行旧案,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称赞。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虽手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却无法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且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的情况下,为何仍然有不少案件无法解决呢? 2015年5月,原籍浙江三门的王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宁海城区穿越人行横道时,因所载货物宽度超过车身,行人洪某被撞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在支付了1万余元的医药费后,便再未赔付。为此,洪某将王某告上宁海法院。经判决,王某应赔偿洪某各项损失近3万元,但王某未履行相应义务。 之后,根据受害人洪某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通过与各部门数据库相连的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王某是否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但最终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一步调查确认,王某是一名癫痫病患者,常年需要依靠药物控制病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此外,王某还有一名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至此,执行法官不得不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因为非常清楚,这是一起无法再继续执行的案件,用法院的专业术语讲就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常常把“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把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而得不到满意执行效果的情况归为法院执行不尽力,甚至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什么是“执行难”呢?宁海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我们,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主要就是这类案件。 而“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结的情形。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法院用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最后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找到部分财产,但是仍有部分得不到履行,对剩余部分仍然执行不能;三是虽然确实找到了财产,但是该财产基于法定事由确实不能处置。 通俗地说,这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从本质上说,法院的执行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即法院是否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是否尽心尽责了,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这两方面的因素实际上反映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之间的关系。 在洪某所经历的这个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被执行人王某自己就是一个弱者,经济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即使穷尽所有措施,最后也无法执行到位,这是“执行不能”的一个典型案例。 商业风险非法院执行可以防范 其实,除了被执行人本身属于弱势者,收入不固定,缺乏偿还能力,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外,“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还有很多,如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讼瑕疵等,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三年前,宁海人谢某被迫卷入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艰难和漫长的诉讼,谢某终于获得了他所期待的结果:根据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必须支付100多万元工程合同款。法院判决刚生效,谢某立即申请执行,在他看来,有了最权威的司法结论,法院再采取强有力的执行程序,自己一定可能拿到那笔合同款。 在接受了谢某的执行申请后,宁海法院立即启动了执行措施。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结果发现其所有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且该公司的净资产远远不够偿还所欠债务。之后,执行法官又前往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财产。为防止公司转移财产,法院又依法把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其进行各种高消费活动。 尽管如此,申请执行人谢某依然看不到能够拿回全部合同款的希望,他承认法院已经用尽了司法手段努力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最终,他不得不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他仅剩的希望是,法官曾对他说,“今后如果有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提供,法院一定立即恢复执行”。 一位专事合同纠纷的律师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商业活动,其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风险因素。因此,出现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甚至导致纠纷并不奇怪,其本质上属于双方当事人所面临的一种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对于此类纠纷,并非是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所能解决的,当事人要避免这种商业风险和经济损失,惟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司法救助:“执行不能”案中的亮色 据统计,我市基层法院每年都会遭遇不少“执行不能”案件,对这些无法执行的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主要用以下一些方法予以处理。 一是终结执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主要是针对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将案件执行完毕而做出的暂时性的结案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在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仍然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在本次执行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存款等仍然有效。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知道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面对“执行不能”案,法院还根据实践,出台了一项旨在帮助申请执行人缓解生活困难的特殊的司法救助措施,这也是“执行不能”案中的一抹亮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由于一些案件“执行不能”,实际上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特别是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中的受害人,因此而陷入困境,无以维持生计,甚至家破人亡。在这种情况下,我市两级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了专门的基金,向他们提供司法救助金,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如宁海法院受理的洪某申请执行案,法院在终结对王某的执行后,又立即启动了对受害人洪某的救助措施,帮助他申请了救助资金,以解决其生活困难的实际问题。 如何避免陷入“执行不能”困境? 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特别是其中的财产权利人来说,如果遭遇“执行不能”,会有一种特别的“冤屈”感,自己手里拿着法院的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的感觉确实不好受。因此,尽力避免“执行不能”应是当事人努力追求的目标,在这方面,当事人可以力所能及地做些工作。 第一,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及时进行保全,尽力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第二,改变坐等法院执行的心态,千方百计主动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并及时向法院报告。 第三,在各种经济活动,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一定要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潜在风险,避免出现借款后债务难以偿还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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