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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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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追责“老赖” 应成常态

本版制图 庄豪

    ■法眼观潮朱泽军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对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

    以往,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的“老赖”),即使顶格处罚,基本上为司法拘留、罚款,或者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信用惩戒,能够上升到刑事惩罚的,可谓凤毛麟角,而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往往很难伤到一些资深“老赖”的痛处,以致有的被执行人因违法成本低,形成了“拖欠有利”“赖账有理”的不良心态。可以这样说,一些被执行人为获得更大的利益,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宁可去看守所蹲上十来天,宁被罚款、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入境,也不愿履行义务,这也是导致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一个重要因素。

    “老赖”现象层出不穷,执行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必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显然,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为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势必会成为一项重要的惩治措施并发挥明显作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形式原则,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并使其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常态,是依法执法之举,是为民维权之举,是人民法院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有信心、有能力解决执行难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彰显着执法的力度,传递着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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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