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08月27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能否要求肇事者配偶赔偿?

    【问题】

    陈女士原籍江西,与丈夫一起在北仑打工。去年10月,陈女士遭遇了其人生中最为悲惨的一幕:丈夫在公路上行走时,被一辆失控的货车撞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货车司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之后,法院以该司机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此外,法院还判决肇事司机须赔偿陈女士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肇事司机正在服刑,无法作出赔偿。为此,陈女士在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要求追加肇事者妻子吕某为被执行人。陈女士了解到,肇事司机和其妻子吕某拥有一套共同所有的房产,还有不少个人财产,完全有赔付的能力。陈女士认为,既然这起事故的肇事者和吕女士是夫妻,那么,因一方肇事产生的赔偿责任及相应债务,就必须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她可以要求追加吕某为被执行人。陈女士问:她的这个理由和想法是否成立?

    【说法】

    在很多类似案件中,受害人家属都有与陈女士相同的想法,即追加肇事者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获得自己的权益。这种想法虽然可以理解,却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追加肇事者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至四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有对应规定,但它们均没有规定因为刑事犯罪导致的损失,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与之对应,在本案中,陈女士想把肇事者妻子吕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就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追加肇事者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一方面,罪责自负是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即虽然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以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索要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一般则不应担责。在本案中,肇事者的妻子吕某并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配偶应为夫或妻一方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再一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吕某丈夫交通肇事所产生的损害,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女士虽不能要求执行吕某的个人财产,但可以要求执行吕某与其丈夫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丈夫的份额。在吕某的丈夫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陈女士损失的情况下,陈女士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梅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