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去年年底,北仑某公司员工陈某不辞而别,之后,公司作出了单方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将其应得的当月工资交由公证机关提存。两个月前,陈某突然回到公司,并以公司未及时给付工资为由,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相应赔偿金。该公司人事部门问:陈某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这只是就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而言的。如果劳动者未及时拿到工资,由其本人原因造成,或用人单位已采取提存等积极措施的,则不在其列。 所谓工资提存,是指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向其交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将工资交给相关部门而使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的行为。也就是说,提存的法律后果,将不论劳动者实际受领与否,都会产生工资支付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这样操作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本案中,当事人陈某不辞而别且下落不明,其原所在公司将其应得的工资及时予以提存,而提存的部门为法定的公证机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对陈某已不存在支付责任,更不必加付赔偿金,当事人陈某应向公证机关要求领取其被提存的工薪。(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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