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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记者 董小军 员工提前辞职,公司要“依约”扣减部分工资 近日,来自湖南的梅姑娘遇到一件烦心事:她想讨要被扣减的工资但被老板拒绝,而梅姑娘自己也弄不清,产生这一后果究竟是老板不讲理,还是自己的责任。 今年5月底,梅姑娘经老乡介绍到鄞州一家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者入职后,至少必须工作三个月才能辞职,否则将扣减部分工资。梅姑娘称,当时很多人一起签合同,没有谁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自己也跟着签了。没想到,7月中旬,梅姑娘突然接到家里的电话,她父亲下地干活时不慎摔倒骨折,而母亲本来就有病,急需她回家照料。之后,梅姑娘不得不向公司提交辞呈,同时要求结清一个多月的工资。公司同意梅姑娘辞职,但同时表示,要扣除其50%的工资。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双方订立的合同非常明确,辞职必须满三个月,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这个相应的责任是什么呢?为此,记者特意采访了该企业一位负责人。对方解释,他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每个岗位都不能缺人手,完全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否则就会影响到正常的生产。为防止员工入职不久就辞职因而影响生产的情况发生,特别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必须至少工作三个月才能正常辞职。这位负责人还特别强调,“我们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这条规定并非只是针对梅姑娘一个人的。” 劳动合同约定要做满三个月才能辞工,否则就要扣减工资,这家公司的规定究竟是否合法?为此,我们采访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家张志旺。 张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辞职的自由,以此来说,梅姑娘向企业辞职不应存在障碍。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有权利按照这个合同,扣减仅工作一个月的梅姑娘的一半工资?我们先来看《劳动法》第50条有关工资的基本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不管什么企业,都没有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这家公司敢扣减员工工资,听起来似乎有充足的理由:员工提前辞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但这个理由是否真的成立呢? 根据相关法律,当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员工应予赔偿,比如,一个企业的重要技术部门或岗位上的核心员工,违反双方原先的约定突然辞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再譬如,企业员工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将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害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员工作出赔偿。但必须指出,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与扣减员工工资是两件不同性质的事,而且,员工是否真的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造成了多少数额的损失,须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并通过相关程序确定,但不能乱扣工资。因此,根据现有情况分析,梅姑娘并非核心岗位员工,只要其辞职没有给其所在公司带来直接和明显的经济损失,这家公司就没有理由要求其赔偿,更不能扣减其工资。 用人单位拖延发放工资,成为“留住”员工的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工薪的纠纷并不少,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压着工资不发,而是要拖延一段时间,才给员工结算工资和奖金,这种情况在服务性行业中尤为突出和普遍,甚至成为行业的一种潜规则。比如,很多足浴店采用一种明显涉嫌违法的工薪发放规定,应聘员工往往要在上班一个半月后,才能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永远被老板拖欠半个月的工资,这成了老板稳住员工防止其流失的一种手段,也因此,一些员工在要求辞职时,因无法达到对方的规定而被迫放弃半个月工资,其合法权益受到明显侵害。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不少劳动者在面临工薪纠纷时,往往不知如何更好地应对,特别是那些无奈接受了用人单位出台的不合理规定的劳动者,在遭遇纠纷时,往往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对此,张志旺给出了这样的建议:劳动者在工资问题上遭遇纠纷,且权益明显受侵害时,应毫不犹豫地向劳动部门举报,并提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特别要强调,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很多有针对性的规定,相关部门还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机制,如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提供相应的公益律师、减免诉讼费用等,以帮助劳动者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者可立即辞职并申请经济补偿 某公司因拖欠员工李某工资4个月,双方产生矛盾,李某提出辞职,公司当即表示同意。辞职当天,李某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陈述了自己辞职的理由,要求给清工资,同时给予经济补偿。但企业只补足了工资,对李某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李某在辞职后才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说法】 按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因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因此,在这起争议中,李某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补发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因为企业拖欠了其四个月的工资,只要这个理由成立,企业就必须给予补偿,这与李某何时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关系。另外,对于劳动者来说,表示自己辞职的方法有多种,明确的口头通知即是其中一种,并非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如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可以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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