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贵州的郑某三年前到戴某的塑料厂打工,2016年4月,其在操作升降梯时被电梯夹伤,落下了截瘫伴大小便失禁的后遗症。经鉴定,其为二级伤残。 治疗结束后,郑某多次与戴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去年2月,郑某提起诉讼,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塑料厂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77万元。 去年8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塑料厂于2017年6月注销,因该厂属个体工商户,法院依法追加戴某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戴某称,自己无能力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事故发生后几个月内,戴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但车辆仍由其使用;他还迅速与妻子离婚,却依旧与前妻生活在一起。另外,执行人员还了解,戴某可能转移了两台原塑料厂的机器。 执行人员立即依法拘传了戴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或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履行,将涉嫌构成犯罪。慑于法律的威严,戴某承认在将自己的塑料厂注销后,把两台注塑机转移到其前妻新注册的电器公司,又另外购买了一台新的塑料机器,用三台机器继续生产经营,其间,戴某至少营利10万元。 之后,戴某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60万元。近日,宁海法院作出判决,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九个月。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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