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浩声 据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原党组副书记李国芳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日前被“双开”。通报称其“理想信念丧失,思想道德败坏,利欲熏心,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 照理说,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省部级高官落马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个处级干部被查处,是不会给公众留下多少印象的,也不值得更多的关注和评说。笔者之所以对这一案例产生兴趣,是李国芳在忏悔录中的一段“真情告白”。 和其他腐败官员一样,李国芳也对自己的错误作了忏悔反省。谈及自身问题,他是这样讲的:“在运用手中权力时,不觉得有责任感;在收受他人财物时,不觉得有负罪感;在违反生活纪律时,不觉得有耻辱感……”一连三个“不觉得有”,真是让人捏了一把汗——如此操守的官员,幸好是被“拿下”了,如若还是让他继续掌权“为人民服务”,真不知还会干出多少荒唐事、出格事来。 李国芳也是“农民的儿子”,曾有过比较辉煌的人生经历。上世纪八十年代参加工作后,他当过厂长,任过乡镇的党委副书记,后来又在团委、组织部、安监和文化部门工作,并干过四年多的区委组织部部长。由此可见,李国芳一路走来,是颇受组织重用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其“三感全无”?又是什么力量助推其“边腐边升”呢? 我们常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力来自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可到了李国芳那里,权力被视作个人身份地位的象征,变成了为自己谋私的工具。因而,行使权力的过程,他是“不觉得有责任感”的。一个领导干部有了这样的“权力观”,你还能指望他踏踏实实地做事情、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吗?离开“责任”两字,权力就容易变成作秀和享受的代名词。 李国芳的经济问题,调查结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这里虽未提及具体数额,但按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解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应该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其实,其受贿数额多少倒在其次,更应关注的是他收受财物时“不觉得有负罪感”的坦然,这远比拿多少钱更可怕。有这样的心理,“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你给钱,我办事”,就成了家常便饭和“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此,还有什么礼不敢收,还有什么事不敢办?类似官员多了,官场不就成官商勾肩搭背、利益交换的市场了吗?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强调做人要有“礼义廉耻”。党章党纪也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可李国芳在违反生活纪律时,“不觉得有耻辱感”。一个干部,连最基本的耻辱感也没有了,自然也就无所顾忌,没什么道德底线可言了。体现在行为上,就是“什么饭都敢吃,什么地方都敢去,什么样的朋友都敢交”。 每个人都是自身命运的主宰者。与许多贪污腐败官员一样,李国芳也经历了“一个苦难的童年,一个奋斗的青年,一个上升的中年”,当然,等待他的将是“一个悲惨的晚年”。这让李国芳在回顾自己的人生经历时追悔莫及。只可惜,悔之晚矣。 李国芳不过是反腐大潮中的一朵“浪花”,或许连一朵“浪花”也算不上,但他的成长史,他的“三感全无”的忏悔,还是极具标本意义的,促人深省。比如,没有“责任感”的李国芳用权之时,班子中的同事有没有及时指出和纠正?比如,李国芳收受贿赂没有“负罪感”,考察提拔和日常监管时有没发现相关线索?比如,李国芳生活出格没了“耻辱感”,家庭成员是不是听之任之? “腐败分子各有各的腐败”,但不少领导干部正是从“三感”缺失开始,自我膨胀、自我放纵,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的。“三感全无”怎为官?但愿更多人能从李国芳这个样本中吸取一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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