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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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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价格歧视”该不该

    “本来是想通过旅游放松身心,缓解工作带来的压力,谁知被气了一路。”近期从广西旅游回来的罗小姐说,当地很多景区的票价分本地人和外地人,同样一张门票,她花了很多“冤枉钱”。记者还了解到,今年江西10个5A级旅游景区全年只对落地昌北机场的国际游客提供免票优惠(9月27日《法制日报》)。

    无论歧视谁都不该容忍

    冯海宁

    按理说,景区门票只能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优惠,对其他游客应一视同仁。但现实情况是,有的景区只给本地人门票优惠,外地游客受到歧视;有的景区只对自己圈定的外地游客优惠票价,本地人受到歧视;有的景区只对外国人免费,国人感到不平;还有景区只对特别姓氏的游客免票……

    不少景区票价因人而异,有各种特殊考虑。比如,江西10个景区对国际游客免费,是因为入境旅游是江西省旅游发展的短板,想通过免门票来弥补;某些景区为了吸引外地游客,就采取了价格优惠措施;只对特别姓氏游客免票的做法,则是一种商业炒作,意图通过吸引眼球来吸引游客。

    即便理由充分,但笔者以为,景区无论歧视谁都不该容忍。从景区属性来说,绝大多数景区是国有景区,具有公共属性,公众有权享受公平的票价。如果景区管理者搞双重价格,等于是随意拿公共资源换取某些商业利益,不仅损害景区公共形象,还会影响旅游业发展。

    从法律层面而言,价格歧视涉嫌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反垄断法》《价格法》等也明确禁止价格歧视。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所以,对于景区票价因人而异,从游客到消协再到监管部门,都可以大声说“不”。但遗憾的是,景区价格歧视比较常见,游客依法维权的案例屈指可数;还遗憾的是,有游客为此起诉景区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更遗憾的是,各地有关部门没有主动查处价格歧视,相关规定停留于纸上。

    今年以来,在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推动下,大部分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下调,但景区门票价格歧视现象并没有解决,这多少会影响景区门票降价的惠民效果。因此,有关方面在促进景区门票降价的同时,也要着力解决门票价格不公现象,让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少受气”,更有获得感。

    解决景区票价因人而异,法律规定是最有力的武器。期待更多游客对存在价格歧视的景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或投诉或起诉。同时,主管部门也要主动对价格歧视进行查处,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另外,各级消协可以积极发声,各级司法机关也要以法律为准绳,为游客维权主持公道。

    包括旅游市场在内的任何一个消费市场,都应该价格公平透明、拒绝歧视。因为这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也关乎市场整体利益。所以,对于任何一种价格歧视行为,我们都不应该容忍,而是要敢于说“不”。

    票价因人而异无关价格歧视

    张淳艺

    不只是广西,许多地方景区存在“因人而异”现象。多数情况是,本地人可以享受低价优惠甚至是免费游玩,外地人游玩要多掏钱买票。不过,也有一些地方反其道行之,针对省外、境外游客出台门票减免的优惠政策,本地人则要全价购票。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引发一部分群体的不满,指责景区歧视消费者。

    购买同样的门票,欣赏同样的风景,不同地域的人所付出的费用却不尽相同,似乎的确构成了价格方面的一种歧视。但是,这种因人而异的定价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歧视”。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由此可见,法律禁止的价格歧视只存在于经营者与经营者,并不存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事实上,针对某些特定的消费群体实施优惠,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比如,景区规定“三八妇女节”女性游客免费游玩,商家对持有会员卡的顾客提供打折优惠,这些司空见惯,再正常不过。我们不能据此认定,景区和商家是在有意歧视男性游客、非会员顾客。

    对于经营者来说,差异化定价既属于其自主经营权范畴,也是必要的营销策略。一些景区对本地市民免费开放,一方面是考虑到景区是本地人共同享有的旅游资源,本地人也为景区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更重要的还是为了开拓本地市场。与跟外地游客的一锤子买卖相比,本地游客更有可能成为“回头客”。只是,“熟悉的地方没有风景”。自己家门口的景区,不少人往往去过一两次就不愿再去。通过免费开放,可以有力带动本地游客市场。景区虽然牺牲了门票收入,却可以通过“吃住玩、游购娱”的旅游产业链获得更大的收益。同样,一些景区推出外省、外国游客免费政策,也是为了有针对性地挖掘相应地域的消费潜力,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面对景区票价因人而异,质疑者往往会搬出1999年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援引其中有关“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的规定。不过,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价格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在《价格法》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是否有权禁止景区差异化定价,值得商榷。该禁令下达了快20年,景区票价“因人而异”的现象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已经说明了一切。

    当然,一边是免费,一边是全价,难免让一些游客心理不平衡。事实上,免费和全价只是相对的概念,此处的本地人到了彼处也就成了外地人。作为消费者,我们每个人游走在不同的优惠政策之间,在受益者与旁观者的角色来回切换。这只是一种商家的营销策略,与价格歧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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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