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娜)本周是多数企事业单位发放薪资的时间,按照新个税政策,10月发的工资应按5000元起征点扣税。但有一些市民发现,10月份发的工资,单位仍按3500元代扣税,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相关部门。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出现不按新政5000元代扣税的问题,很可能是因为企业财务人员对个税时间节点不熟悉,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造成错扣。 正常情况下,个人工资和个税扣缴时间点应该分3个月进行,分别是工资所属时间、工资所得时间及个税代扣(应税)时间、个税代缴(申报)时间。比如单位在10月份发了9月份工资,那么9月份是工资所属时间,10月份是工资所得时间,11月份才是申报期。 如果公司在10月份给你发9月份的工资时仍按3500元代扣个税的,那很可能是报税时间计算错了,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9月,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由于现在是10月申报期,因此报税系统默认是按9月所得报税,按照原税点3500元计税。正确的操作是11月申报10月所得,此时系统会按新税点5000元来征个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少数单位实行的是“月底发放下月工资”,比如9月底发放10月份的工资。由于只有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获得的工资才能享受新个税起征点,因此10月前领取的,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规定执行。 税务部门表示,如果对个税新政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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