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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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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粗放式”操作当休

本版制图 庄豪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向人借款或借款给人的事经常发生,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整个借款过程应完整、清楚,相关凭证必须明确、合法,各种形式要素必须齐全、规范,比如,在书写借条等相关凭证时,要写明借款的本金数额,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写清落款日期,等等。

    本来,这应该是一种生活常识,而且,多年来媒体和相关部门都对此作了各种各样的宣传,提醒人们一定要规范操作。令人遗憾的是,仍有人因为各种原因,对这种几乎已是常识的要求缺乏理解,忽视规范操作的意义,而是以一种“粗放式”思维对待这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而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不仅费时费力,甚至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慈 法

    利息约定不明确,多年好友对簿公堂

    周某与汪某曾是同窗好友,两人还合伙开过公司,经常有资金往来。但今年3月1日,周某起诉汪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20%的利息。

    周某持有的借条是汪某一年前写的,上面只写着“今借周某人民币120万元整”,并没有写明借款利息,也没有限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周某解释称,两人关系一向较好,所以,对这笔借款的利息和归还期限只作了口头约定,他承认,自己实际上知道,出借时最好把利息之类内容写清,但心里又有一种纠结,“朋友之间借钱,有个大概意思就可以了,过去也是这样做的,之所以把借条写得这样简单,是想表达我对此不计较,把朋友感情放在了首位”。

    而汪某对周某的说法予以否认,他称,两人关系不错是事实,但对这笔借款确实没约定过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应依约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借期内系无息借款。由于本案的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因此,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同时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期限。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按照原告的起诉日子,给予被告8天准备期限,被告汪某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20万元,同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

    审案法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只能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周某手里虽然有汪某写的借条,并以对方曾作过口头承诺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但由于被告不承认,而原告周某又拿不出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这个主张,在这种诉讼双方的说辞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法庭只能按照相关法律和证据规则,作出相应判决。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如何签订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中,比如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双方之间都比较熟悉,因此,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如为了维护亲朋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在借贷时往往采用一种“简略式”的操作方式。周某与汪某之间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相关凭证书写简单,以一种粗放式思维对待严肃法律事务,因此而造成纠纷的案件。它再次说明,无视民间借贷的严肃性,以朋友情谊代位法律规范的思维方式,不仅无法稳固双方之间原有的情谊,反而成为产生矛盾的一个重要诱因。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出自亲情原因,而忽视借贷过程的规范操作,有意无意把本该认真对待的事情简略化,以致造成各种纠纷的情况外,更多的“简略式”操作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文化水平低、书写不规范等因素有直接关系。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每年要审理几百起民间借贷案,其中因相关凭证书写不符合要求、约定不清、交接手续不规范等等,存在着各种“硬伤”的情况层出不穷。

    根据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的现实情况,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会受理借贷纠纷,也就是说,今后,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即使当事人有借条、欠条之类,但如果不规范、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被法院直接拒绝。

    鄞州法院的法官表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要求更加严格,每一个参与其中者都必须高度重视,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为了顾及所谓的情谊,以“粗放式”“简单化”的思维制订借款合同,比如在书写借条时,必须仔细核实双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种要素必须齐全,杜绝含糊不清的概念,以避免矛盾纠纷不断、经济利益受损。

    相关链接

    借款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等作相关说明。

    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借款的使用方向,不能另作他用。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总体而言,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就受法律保护。

    6、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出借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相关案例

    借条上签署小名

    追讨被拒惹麻烦

    于某和姜某都年过六旬,是多年的邻居,两人相处融洽。姜某有个小名叫小梅,平时于某也这样称呼姜某。

    去年3月5日,姜某称急需一笔钱周转,向于某借2万元,于某想两人是多年邻居,平时关系不错,对方既然开口,借的数额也不算太大,便爽快地答应了。姜某出具了借条,但签的是自己的小名“小梅”,于某对此没有太在意。

    3月17日,姜某又向于某借3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4月2日,姜某第三次开口借2万元,于某仍旧答应。姜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把之前的3万元和2万元借款一并写了进去,共7万元。借条正文里写的是“小梅”,但底下签了她的真实姓名。

    两个月后,于某急需用钱,便要求姜某先归还一部分,没想到姜某直言没钱归还。两个人为此撕破了脸,于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姜某归还全部7万元借款。

    第一次庭审时,姜某只承认在3月17日向于某借过3万元,不认可另外2笔欠款,称3月5日借条里的借款人“小梅”并非其亲笔所签,另外一张借条上的“4月2日借2万元 共计伍万元”的字样是原告自行添加的,借款人名字也非其所签。姜某还要求对两份借条作笔迹鉴定。

    法院受理了鉴定申请,但之后姜某改口,承认第二张借条中的名字是其本人所写,撤回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第二次庭审时,姜某承认在平时,大家确实会以“小梅”这个小名叫她,并在打借条时签过一次“小梅”。

    法院综合原告提供的借条、谈话笔录、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姜某不服判提起上诉,之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姜某一次支付5.5万元,否则,于某有权按照8万元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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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