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拒执罪:“无知无畏”惹来的麻烦

本版制图 庄豪
近日,鄞州法院强制执行一起酒店腾退案,图为执行法官在现场指挥。(鄞州法院供图)

    输了官司却拒不履行判决,千方百计把钱藏起来、把财物转移出去,或玩人间“蒸发”的伎俩,这就是所谓的“老赖”。

    为惩治“老赖”,法院依法采取不准其乘坐高铁、飞机,冻结其银行账户、限制其经济活动等措施,此外,对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而想方设法抗拒、逃避,且情节严重者,还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董小军      

    企图染指执行款,象山一企业主获刑十个月

    三年多前,象山某企业以名下厂房作抵押,向当地一家银行借款600余万元,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林某及其前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经象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在本息范围内对该被抵押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该公司始终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就在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准备对该公司抵押厂房予以拍卖时,接到了这家公司“部分职工”提出的申请,他们要求法院按照当地劳动部门作出的仲裁决定,执行被拖欠的工资共52万元。

    去年年底,该企业被抵押厂房以829万元的价格被法院拍卖,在扣除税费、评估费等之后,与必须偿还的银行本金和利息还有约30万元的差额。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的工薪属于特种债权,具有优先获得支付的权利,因此,象山法院决定从拍卖款中预留52万元,用于支付“部分职工”的工资。

    此时,一个意外的情况出现了,林某前妻向法院举报称,追索欠薪的“部分职工”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报酬纠纷其实是林某与他人串通,伪造了短期劳动合同和欠条,然后指使“部分职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虚假劳动仲裁,在获得仲裁调解协议后,又以部分职工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企图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林某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拒执罪的两个主要特点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宁波市律师协会刑法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浩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上所指的拒执罪,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当事人有明确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具体行为,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也可以表现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还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如此气焰嚣张者毕竟不多,更多的是以一种相对消极的方式来抗拒执行,如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例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或在执行阶段以躲藏逃跑、千方百计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等。所以,所谓拒执罪既可以是积极的方式,也可以是消极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抗拒执行,也可以是一种相对隐蔽的抗拒手段,但不论方式如何,都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象山发生的这个案件为例,林某在拍卖款不足以归还银行欠款本息的情况下,通过虚假仲裁的方式骗取仲裁调解书,企图利用司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投机钻营,以此攫取部分执行款,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以一种隐蔽手段抗拒和规避执行的行为,也同样构成拒执罪。

    构成拒执罪的第二个特点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判决、裁定义务者,并非因为在经济上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而是以各种非法手段隐藏、转移、变卖自己的财物,致使无法履行判决、裁定义务。

    自以为是的法律解读者

    对于拒执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自以为是的“聪明者”,喜欢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读法律,甚至因此将民事责任“赖”成刑事责任,其中最为典型的情况是,有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但只要偿还了个人的其他欠款,即使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会因拒执受到刑事处罚。

    高某曾向当地银行和两个朋友共借贷300多万元用于经营,后无法归还,银行和两个朋友先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高某立即归还了两个朋友的借款120万元,又主动归还了一个亲戚的50万元借款,却再无能力归还银行贷款。之后,面对拒执罪的刑事起诉,高某大喊冤枉,称自己已归还欠款,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对此,董浩樑律师表示,拒执罪的实质不仅在于对权利人(如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同时也侵害了司法的权威,如果一定要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比较,司法权威显然更为重要。本案中的高某,对法院的判决,故意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归还案外人的欠款,实际上就是一种恶劣的抗拒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在一些因为合伙、夫妻等关系形成的共同债务案中,一些被执行人往往认为,只要他们(即共同债务人)在内部曾有过债务由其中一方偿还的约定,其他债务人就可以对法院的判决不予理睬,无论怎样抗拒,都不会构成拒执罪。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一种误读拒执罪的情况:拒执罪仅对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为此,董浩樑律师特别提醒,这种认识极可能给一些人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执行案中,虽非被执行人但与案件相关者,如协助执行义务人,因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种行为也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如果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也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铁腕惩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不断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其中因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和抗拒执行,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老赖”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据宁海县人民法院统计,仅今年该院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7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其中两起已判决。今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极大地震慑了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我市基层法院也出台措施,加大对拒执罪的刑事惩处力度。宁海县人民法院联合当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布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联合通告》,其中的几条措施对抗拒执行的老赖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规避执行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律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一律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如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担保财产;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将得到的房屋或厂房拆迁费、土地补偿费或者其他来源的财物随意处分、隐匿、转移至他人名下等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宁海县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个通告所发出的信号十分明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以自己的无知和无畏随意解读法律,以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都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乃至人身自由的代价。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