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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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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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借贷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说自己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在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要求对方立即还本付息;另一方坚称这笔债务与己无关,借条上虽然写了他的名字,但借款实际上并未进入自己口袋,他是被借名而受冤。

疑案如何断,证据说了算

    唇枪舌剑各执一词

    慈溪的徐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蔡某及其妻即时归还借款4.6万元及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徐某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一份借条,上面的内容为:“今向徐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元)。月利率2%,到期未归还,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法律及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借款人:蔡某,借款日期:2015年8月5日。”

    法院依法受理了徐某的起诉,并按规定和相关程序,向被告发出了传票,通知其应诉。

    此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蔡某辩称,徐某的起诉内容有违事实,他只是帮朋友沈某(案外人)签了借条,实际的还款义务应由沈某承担。蔡某解释说,沈某实际向徐某借款5万元,当天,徐某先扣除了5000元利息,然后把4.5万元转入沈某账户。由于沈某后来下落不明,徐某便向其催讨,他无奈之下分三次一共拿出3万元给了徐某,后来沈某出现,又归还了剩余的1.5万元,所以,这笔4.5万元的债务实际上已经全部还清。

    按照蔡某的说法,借款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借条中“月利率2%”中的数字“2”也非其亲笔书写,而是徐某自行添加上去的。蔡某还提出申请,要求对借条中笔迹和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此外,蔡某称,其妻子对此事并不知情,因此,她不应该成为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但原告徐某对蔡某的说法不予认可,他有另外一套说法:他与蔡某所说的沈某确实有过经济往来,但与此案没有任何关系。借条中月利率在借款时就约定好的,由蔡某亲笔书写。另外,他表示,蔡某妻子曾经向他转账归还借款,所以,她对此债务完全知情,理应属于共同债务人。

    证据厘清是非曲直

    法庭经过调查,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还原出此案的一些主要情节:2016年12月,蔡某妻子曾向徐某转账1万元,2017年1月又转账5000元;2017年7月,蔡某向徐某转账1.5万元,印证了蔡某所说的已分三次归还徐某3万元的说法。

    至于蔡某质疑的笔迹问题,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数字“2”由蔡某本人书写,且数字“2”笔迹与该借条中其他笔迹是同时书写形成。

    最后,综合原被告陈述和各项证据,法院厘清了本案的几个关键争议点:

    首先,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原告出借钱款给被告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被告蔡某提交的案外人沈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沈某曾向原告转账3.6万元,并非蔡某所陈述的1.5万元,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沈某与原告之间的现金往来与本案有关。此外,结合蔡某曾陆续归还借款3万元的行为,可认定原告徐某出具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徐某与蔡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借款时是否约定过月利率2%?尚欠借款金额多少?因为有了笔迹鉴定结论,这两个问题已有答案,即借款利率确实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已陆续归还3万元本息,经计算,截至2017年7月,尚欠本金和利息4万余元。

    最后,蔡某妻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借款金额5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蔡某妻子向原告徐某汇款时已知是借款,可视为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因此,蔡某妻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慈溪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对这起复杂的借贷案作出判决:被告蔡某夫妻归还原告徐某43667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相应利息。

    (路余 于戈) 

    【编后】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核心,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当事人一旦起诉,最为重要的是要拿出可靠、有效和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在法庭上,比的是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否则,你再有理也可能败诉,这是常识,也是法院判案的出发点。

    如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历的许多事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直接影响自己的利益。为避免出现纠纷,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人们需要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处理问题的习惯,谨慎行事,规范操作,真正让法律成为保护自己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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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