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 牧 野 笔者居住的小区附近新建了一座过江大桥,桥下有一大块平整的空地,成了附近多个小区的人们,特别是老年人日常休闲娱乐的场所,他们聚集在那里聊天、打牌、唱歌、跳舞,因此而产生的噪声多次引发与附近其他居民的矛盾。 类似纠纷时有发生,热衷于娱乐休闲者承认,他们的活动确实可能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他们同时表示,实在找不到更好的去处,周边一些既有的休闲活动场所和设施,不仅老旧而且不好玩,没有吸引力,有的早已废弃不用。 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各种公共休闲娱乐设施不断完善和升级,深受市民们的欢迎。与此同时,在公共休闲娱乐设施的设置和建设上仍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其中,面向老年人群体的设施和投入明显不足。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60岁以上人口有2.41亿,占总人口的17%。他们中的大多数已退休,有充足的自由时间和旺盛的休闲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他们建设更多的休闲活动场所和设施已成为每个城市的刚性需求。 相比于这种强大的刚性需求,城市能为市民,特别是老年人提供的公园、绿地、广场等活动场所和各种健身、休闲、娱乐设施明显少了,而社区内一些公共休闲娱乐场地和设施,不仅数量少、等级低,且简陋陈旧,有的因疏于维护已失去使用功能,或早被废弃,人们缺乏合适的休闲娱乐空间和设施,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对于公共休闲娱乐场所的布局和相关设施的建设,需要有更加全面、合理的综合性考量,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应树立法律思维,从制度层面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为此,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对城市发展与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作出准确定位,使之成为整个城市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一种简单的点缀或辅助。此外,从实际的操作层面而言,只有把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法律的框架,权利职责明确,具体的实施行为才可能规范和严谨,才可能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其在形式上更加美观、在使用功能上更具适应性、在设施的维护上保持常态化,以满足广大市民提升生活质量和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使城市变得更有活力、更具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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