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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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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车库投诉竟流转了半个月

网友呼吁:顽疾治理不能靠打“擦边球”

南江绿苑小区“9-11”车库中堆放着大量木条。 (傅钟中 摄)

    11月2日,网友“五月雨”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发帖投诉:海曙南江绿苑小区内有个车库堆积大量木材与油漆,承租户在里面进行木材加工。噪声、粉尘与刺鼻的油漆味严重影响了邻里生活,一些近邻连窗子也不敢打开。这一情况已经存在两年多,小区业主多次反映,物业也多次规劝,但对方拒不承认加工木材,并以自家装修为由,对各方的劝阻不予理睬。

    网友很着急:这样下去,居民的负面情绪不断堆积,酿成大祸咋办?里面堆积着木材、油漆、锯末,万一发生火灾又咋办?想想都怕……

    邻里矛盾已到了一触即发的状态,但相关处置工作却难煞了平台值守部门。这个车库既没有住人,又无足够依据证明是在替他人加工木材。因此,一直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这种影响他人的行为。

    兜兜转转,半个多月过去了,相关部门仍无回复。记者等得揪心,于是,11月16日和11月19日,两次到南江绿苑小区实地探访。

    在现场,记者看到车库大门敞开,门口摆着木料、垃圾、油漆桶、垃圾桶等杂物,里面满满当当地堆放着棕色的木条,但未见有人作业。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称,从今年3月份开始,他们就不断接到多位业主对这个车库的投诉。为此,物业多次上门劝说,但毫无用处。近段时间,石碶城管中队的执法人员又对车库中的租户进行了劝说。这两天,车库里的木材虽然还没搬离,但加工行为已停止。

    11月20日,海曙区石碶街道终于正式回复网友:租户答应即将搬离车库。据了解,为解决这一问题,石碶街道最后靠的是“劝导”,苦口婆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在宁波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上,投诉车库挪作他用的帖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诉车库住人,一类是反映车库开作坊,堆放危险品,经营快递、外卖等情况。

    对于车库住人的乱象,整治责任目前非常明确。《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同时,出租人不按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其他改变车库使用性质的行为,规定却没有明确厘清管理职责、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惩处办法。

    “居民希望我们关停这家木材加工作坊,并且对其改变车库使用性质的行为作出处罚。但是,我们对此没有执法依据。并且,没有责任单位对车库是否改变使用性质进行认定。”石碶城管中队的一名执法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这类“老大难”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他们只能从噪声、异味、占道经营等角度入手,“打擦边球”式地责令整改。如果“擦边球”也打不了,就只能通过劝说、沟通的方式。承租人若不配合,他们则毫无办法。

    与此同时,车库车棚改变性质的认定也不易。2007年7月1日,我市曾出台过《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指出:车棚车库的业主或非业主擅自改变车棚车库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车棚车库住人或利用车棚车库开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了。

    记者从宁波市规划部门了解到,认定车库、车棚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即便在《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之前,也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

    “规划部门只能对建设行为进行认定,无法对使用者的使用行为进行认定。”宁波市规划局的相关负责人称,“如果车库的使用人不对车库进行改造,而只是在车库中堆放杂物,或是在里面操作小型机器设备,我们就无法认定其改变了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住人、堆货、开店经营、开手工作坊……上周,本报、中国宁波网、甬派客户端集中曝光了一批网友反映强烈的小区车库车棚出租、挪作他用的乱象,引起社会关注。报道刊发后,各区县(市)、街道、职能部门迅速行动,对曝光的乱象进行了集中整治。

    对此,众多网友为部门的快速行动点赞!但也有人担忧:执法无力,认定不易,将无法使车库车棚顽疾得到彻底的整治。

    网友认为,集中执法整治固然重要,但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更需要厘清各部门的权责,建立一套长效的管理机制。而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执法,首先得有法可依。在车库车棚中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这些事情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些处罚又该由谁来执行?这些问题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采访中,不少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建议,能否根据承租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来制定执法责任清单。如果承租人在车库车棚中进行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来管理;如果承租人在车库车棚中的活动产生了噪声,或是出现了占道等行为,由城管部门来管理;如果承租人在车库车棚中堆放了危险物品,由安监部门来管理;如果有人在车库车棚里面居住,由公安部门来管理。

    “部门想管,但苦于职责不清,又没有执法依据,这是部门在整治车库车棚出租使用乱象时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有网友说,制定执法清单,厘清执法边界,确保一个事项一个执法主体,才能有效解决有关主体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

    车库车棚擅自挪作他用,得益的是个别业主,受损的却是整个小区的利益,是整个城市的文明形象。今年两会在即,网友呼吁,希望这些问题能引起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从而使车库车棚顽疾得到一个彻底且长效的整治。(傅钟中 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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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