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楼市车市 上一版3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公益诉讼 获惩罚性赔偿应常态化

    冯海宁

    近日,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结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超过140万元。这是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有专家认为,此次胜诉“推动我国公益诉讼进入高级阶段”(11月27日《新京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来,各地消协一共提起了14起公益诉讼,虽然有些案件已经胜诉,但被告仅仅是赔礼道歉。显然,法律的惩罚、警示作用没有最大化发挥出来。而广东“假盐”案则让被告付出了应有代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效果大不一样。

    首先,大大提高了被告违法成本,使其今后不敢再销售假盐或其他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其次,对其他售假者是一种有效的警示教育,若不吸取这一教训,也会面临惩罚性赔偿。其三,对其他地方消协、司法机关有借鉴意义,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鉴于当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违法现象仍然比较多,而消费公益诉讼是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消费公益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应该成为一种常态,即各级消协应该多提出赔偿性请求,法院也要多支持这种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说,现有法律是支持索取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安全法》就有明确关于10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虽没有明确索取赔偿,但一个“等”字,也未排除惩罚性赔偿。广东“假盐”案对其他消协和法院就是一种启示。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既影响一些地方消协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信心,也影响一些法院对法规的理解。所以,要想消费公益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常态化,应尽快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惩罚性赔偿”。这既是给消协信心,也是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

    除尽快完善法律外,从报道看,消费公益诉讼还面临一些“坎”,比如一些地方消协资金匮乏、取证受限,也会影响消协办案的积极性。四年来,各地消协只提起14起公益诉讼可能就与此有关。这需要有关方面对消协工作给予更多支持,让消费公益诉讼多起来。

    我们要清醒意识到,消费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要想让消费作出更多贡献,就需要创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而这样的环境离不开消费公益诉讼,因为这种诉讼维护的是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有关方面应当给予积极支持。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