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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周建平 摄) |
记者 董小军 租屋开店遭遇拆迁,向房东要补偿未获支持 2016年初,李女士向郭某租了一间店面房开零售店。在承租期间,店面被当地列入征收拆迁范围,象山县有关部门与房产所有权人郭某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郭某如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可另外获得9万元的奖励。 李女士在获知该消息后以该店“尚在承租期内”为由拒绝搬迁,并向郭某索要征收协议规定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款。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对搬迁腾空期限两次发出延期公告,郭某为此办理了水、电销户手续。由于李女士拒绝搬迁,无奈之下,郭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系《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本案被告李女士作为承租人,因承租房屋被征收向出租人郭某要求补偿,不能以房屋征收部门与郭某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依据,应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作为解决纷争的依据。而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当因包括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租赁终止时,房屋内的各种固定装修等归房东郭某所有,因此,李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郭某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约定,征收决定生效后,给予郭某一定的搬迁腾空时间,而不是立即移交,因此,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郭某仍可依据协议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并行使诉争房屋的出租人权利,要求李女士腾退租赁房屋。 该案在审理时,经法官调解,原告郭某同意给予李女士5万元作为补偿,由于这个数额与李女士要求的数额有较大差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据此,象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郭某的诉请获得支持,李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早已超出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导致郭某最终未能获得9万元的搬迁奖励金,也使得其原先表示愿支付李女士5万补偿费的承诺变得不确定,为此,本该“双赢”的局面,却因当事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导致“双损”结果。 承租户遭遇拆迁能否获补偿,承租合同是关键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并非房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的房屋面临拆迁,房屋征收和拆迁方是不会将承租方视为被拆迁人的,而是直接跟房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房屋租赁期内面临拆迁,承租方肯定会或多或少遭受一些损失,其因此要求获得适当补偿也完全合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承租方究竟能获得多少补偿,能获得怎样的补偿,除了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内容,最关键的在于其手里有一份怎样的租赁合同。 来自江西的王某曾向某企业租用三间房屋用于餐饮业经营,租期三年。为避免出现纠纷,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增加几款特别约定,其中一款的内容是,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或集体需要拆迁房屋,双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合同即时终止,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甲方(企业)退回未到期部分租金及押金,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走,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 没想到,第二年年底,真的遇到了拆迁。王某在获悉相关信息后大吃一惊,但由于双方约定在先,遇到拆迁无条件终止合同,自己也签了字,还能说什么呢?为此,王某准备自认倒霉卷铺盖走人。 之后,王某偶然向老乡吴律师说起此事,吴律师仔细阅读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告诉王某,他与对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虽规定甲方不因合同终止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说他得不到任何补偿。因为除了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不享有拆迁补偿外,按照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规章,租房者只要一直是合法经营的,就有权利获得因拆迁而终止经营所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其中如设施的损失补偿等。换句话说,只要房屋租赁者未在合同中承诺放弃这种拆迁补偿,他就有资格获得合理的补偿费用,虽然这种补偿费用可能非常少。 为此,王某向对方提出了交涉,经过调解,王某获得了2000元的设施补偿费。 民事庭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因租赁房屋遭遇拆迁,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类纠纷争议的焦点大都集中在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上。出租方大多强调拆迁为不可抗因素,所以只愿退相应的房屋租赁费,而承租人往往认为,房屋拆迁,客观上会造成其各种损失,因此,作为出租方必须给予补偿。从法律角度讲,租赁合同是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任何合同和协议只要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就属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因此,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务必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拆迁补偿分配条款,而且,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写得非常明白,不能笼统,似是而非,并因此而产生歧义,最终引发争论。 相关链接 承租房屋拆迁时 承租人有什么权利 租赁的房屋面临拆迁,房屋征收和拆迁方虽然不会将承租方视作被拆迁人,也不会与承租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相关法律对房屋拆迁时,承租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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