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e眼关注 上一版3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偷拍”折射网络时代个人权利保护滞后

    木须虫 

    12月9日,大四女生任可可经朋友提醒发现,自己乘坐地铁时的场景被人偷拍并上传至网络。各种网站、客户端上,打着街拍名义发布偷拍视频、照片的人不在少数。由于拍摄地点大多位于地铁、街头等公共场合,许多被偷拍者也无法确定对方偷拍是否违法违规(12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偷拍多发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一方面是人手一机让拍摄变得简单,另一方面信息传播的门槛很低。某种意义而言,偷拍不只是满足偷拍者的畸形心理需要,更多时候还成为收割流量的工具。这不仅对被偷拍者个人隐私权利造成损害,更可怕的是偷拍者拿侵权侮辱当成营销获利的手段,如果不能对之有效加以约束,就会导致偷拍行为泛滥,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一乱象,折射出网络环境下对公民人身权利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

    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并不缺少对偷拍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予以约束的规定,如《治安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给予罚款与拘留;《刑法》《民法》也有针对肖像、名誉侵权的规定,但这些法规显得零碎、模糊。比如,公共场所偷拍到底算不算侵犯隐私、网站转发视频构不构成侵权并不明确。同时,偷拍者违法成本也相对低廉,偷拍及传播很难构成刑事犯罪,受侵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网络时代对公民权利的冲击是全面的,一些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侵害与影响不再限于点对点,通常是众人对个人的侵害,也不再只是目的,更多还是为了达成某种功利的手段。因此,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须与时俱进,加快立法步伐,不断修补漏洞,建立与网络传播环境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保护体系,让种种侵权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和高额索赔。比如,针对偷拍,需要的不只是厘清行为本身的违法界线,更需要在网络传播上确立个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除满足法定条件外,未经个人允许并授权,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公开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照片与视频。只有设置个人权利保护的红线和传播的底线,才能从根本上抑制偷拍的冲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