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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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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必要性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基本目标。2018年以来,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先后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著名商标制度、产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经清理,我市部分政府规章的内容存在与上级的决策部署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情况。因此,为了贯彻实施上级的决策部署、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必要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根据国务院、省、市部署的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确保政府规章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减证便民”原则、“最多跑一次”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等要求的,一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三、清理过程

    2018年8月以来,市法制办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涉及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涉及证明事项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章清理、涉及增加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政府规章清理、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清理以及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府规章清理等7次专项清理活动,实际清理政府规章94件。在各地、各部门自主清理的基础上,市法制办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形成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2018年11月,形成修改9件政府规章、废止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报市政府。

    四、修改情况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因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予以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因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务院“减证便民”原则、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以及与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予以修改。

    五、废止情况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这2件规章,因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部分内容已被上位法所覆盖,无修改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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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