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畅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成宁夏首个证人作证室,证人可“隐身”出庭,在还原案件真相的同时,有效保证证人身份信息安全。据介绍,此举有望进一步打消部分出庭作证人员的思想顾虑,促进、激励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12月15日《法制日报》)。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庭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案件公正公平的审理将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尽管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庭审过程中,现实却与理想状态大相径庭。正如西夏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长郑鼎丽所说,“我每年审判100件左右的案子,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不足10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出庭比例之低,可见一斑。 一些证人何以不愿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呢?除了经济考虑,如会因此产生交通、住宿等费用,更重要的还是担心人身安全,担虑生活受到干扰,特别是面对一些盘根错节的大要案、恶性案,有关证人更是退避三舍。与此同时,“很多故意伤害案件大部分是邻里关系不和引发的,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是双方当事人的邻居甚至亲戚,证人哪头都不想得罪”,这也是证人不想出庭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然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庭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作为法院就必须正视并补齐这块短板。否则,不仅会因此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降低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久而久之,客观上还会滋长证人不愿作证的情绪,从而有损庭审的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西夏区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成宁夏首个证人作证室,证人可“隐身”出庭,具有标本意义。 从报道的情况看,西夏区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房间内的所有设备是和法庭联通的,证人可以看到法庭内的庭审情况,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隔空对话”,加之电子设备可以同步将证人的声音和面部画面进行处理,这样,在庭审现场,除法官之外,其余人员看到的是经过马赛克处理的证人图像,听到的是经过人声变音系统处理过的证人声音。如此“隐身”,必能帮助证人消除不必要的疑虑,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地履行证人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为了充分调动各类证人主动配合庭审作证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法院还必须根据刑诉法,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给予补助。切实落实相关规定,将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明确证人误工费、交通费等出庭补助的数额标准、发放程序,以确保出庭作证的证人能够得到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差旅标准的经济补助。可以相信,如果能够在制度层面对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有力的保障,证人就能够抬起头、挺起胸,也来得起、走得开。而随着证人切实履行应尽义务,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的高质量庭审,也必将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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