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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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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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帮助别人受伤, 能否要求补偿?

    【案情】

    助人为乐是一种传统美德,但有时主动帮助他人也可能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帮助他人者能否获得适当的补偿呢?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纠纷,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今年9月,62岁的李先生因身体不适住院,与向某住同一病房。一天,向某去做身体检查,走到病房门口去坐轮椅时不慎摔倒,李先生见状立即上前,准备将其扶上轮椅,由于轮椅未固定住向后滑行,李先生支撑不住摔倒在地,导致手掌受伤,共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

    事后,李先生觉得自己是为了帮助向某而摔倒,不管是出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向某应赔偿其全部医药费。但向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要求李先生帮忙,李先生的摔倒与自己并无关系,因此不愿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之后李先生向宁海法院起诉,要求向某赔偿其全部医药费。

    【说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此案中,李先生因上前搀扶向某摔倒受伤,符合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其有权利要求受益人向某给予适当补偿。但必须指出,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由受益人支付给对方的一种费用,与因过错或侵权所支付的赔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本案双方当事人后经法官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向某自愿补偿李先生10%的医药费,并对其主动帮助自己的行为表示感谢。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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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