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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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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是否负刑事责任 不应“一刀切”

    朱忠保

    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发生了一起13岁男孩涉嫌锤杀父母的案件。嫌疑人罗某系该县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因家庭纠纷锤杀父母后逃逸。随后,公安机关的协查通报称,1月2日晚,嫌疑人已经落网(1月3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极端案例连续出现,一次次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据报道,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从一些案例来看,虽然犯罪嫌疑人未满14岁,但作案心理成熟,手段极其残忍……据《扬子晚报》消息:一少年惯偷受审时语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

    依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自1980年1月1日施行第一部刑法以来,该规定已经施行了39年之久。据测算,现在未成年人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原因之一。近40年过去,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以及身体的发育程度远高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十四周岁的“门槛”已经不适应今天的形势。

    虽然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大体上与国际接轨,但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反驳。美国有30多个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制,而是看犯罪嫌疑人心智是否成熟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十四周岁”并不是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如果据此“一刀切”地判定,肯定不符合实际。

    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没错,但维护的只能是其合法权利,而不是其违法犯罪的权利。上述那位惯偷的话确实应该引起我们深思:我们该如何对待那些因为未满十四周岁或者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还应该继续坚持“年龄线”这个唯一标准?还是应该把年龄与其心智成熟程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作出判断?要知道,放纵一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只会误导更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是对他们的害而不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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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