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的潘某在城中某菜市场水产品区租了摊位经营水产生意,但去年上半年,潘某的生意不如往年,他就去找了一位“大师”算了一卦。当天凌晨,菜市场还未营业,潘某就按照“大师”的吩咐,在自己承租的摊位上撒了一把盐米,又在两个邻近摊位上各撒了一把。 “因为他们之前用迷信方式欺负过我,我要还击一下。”撒了三把盐米的潘某暗自笃定:生意肯定会慢慢好起来的。但一周后,菜市场管理公司就向潘某送达了《经营户不良信用行为告知书》,其中载明:潘某在经营过程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属不良信用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扣信用记录12分,并取消本市场下一年度摊位投标报名资格,收回摊位使用权,没收当期已缴摊位的租赁费等。 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仅属于民间习俗,要求该市场退还其摊位费,并赔偿经营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某在向法庭陈述时表示,其对“撒盐米报复其他两家摊位”一事颇为后悔,可见其撒盐米的主观目的明确,系为报复其他经营户,并不属于具有祈福、保平安寓意的民间习俗。因此,其行为与目的有损各租户之间的关系,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被告将原告撒盐米的行为纳入《扣分办法》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无不妥,并且按照其中规定收回摊位使用权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终,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潘某剩余租期的摊位费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徐如霞 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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