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人车辆的迅速增多,停车难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并因此出现到非居住小区购买车位的情况。但实际上,这是有一定风险的。 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一个小区建筑规划内的车位或车库应先提供给业主使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只有在保证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许可小区以外的人使用。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开发商不能随便销售车位或车库,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个规定,没有顾及小区业主的需要,把小区的停车位都卖给了小区外的人或者租给了小区外的人,导致小区的业主在这儿停不了车,停到别处去。那么,开发商将车位卖给或租给小区外面的人的合同就可能无效,而非本小区住户购买车位者就可能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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