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莲芬 象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引人关注,蔡某驾驶电动车在象山县沿海南线某路段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陆某自南向北驾驶的迈巴赫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以及蔡某和乘坐在后的其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电动车车主负全责,不仅医药费自理,还要赔偿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万元保险费。这起案例的判决,对那些自恃弱势而漠视交通法规者是一种警示,“我弱我有理”行不通了;也给广大市民上了一课,文明行车,文明行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近年来,涉及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频发,主要是因为电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就算发生事故也不用负全责,甚至还可以获得赔偿。因此,我们时常可以看到一些人骑电动车横冲直撞、逆向行驶,还带人闯红灯,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此唯恐避之不及,有人自嘲开汽车的才是“弱势群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本来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的好意,却被一些人当成了“护身符”,让一些人产生“谁弱谁有理”的错觉,反而大摇大摆地不遵守交规。 象山法院的判决,给了“我弱我有理”这类人迎头一击,维护了法治精神。法律同情弱者,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是弱者的“保护伞”,但这种作用只是体现为保护弱者免受不法侵害,而并非天然地站在弱势群体的一方。法律更应维护正义,“弱者”不是借口,“我弱我有理”更不能成为挡箭牌,遵守交通规则,谁都不能任性。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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