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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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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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或赠与? 恋爱关系中的糊涂账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恋爱关系结束,引发借款纠纷

    把自己的钱或财产借给他人,与自愿原则下,把钱或财产赠与他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因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完全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能清晰地区别两者的不同,不太可能混淆。但两个热恋中的男女,因为彼此之间的特殊关系,很可能使得财产和金钱关系变得复杂:当涉及金钱来往时,大多不分你我,这其中,对于一方给另一方钱这样的行为,很多男女在当时甚少考虑其是什么性质,既不会明确是借款,也不明确是赠与,一方的态度大都是“既然你向我要钱,我当然答应”,另一方则可能是“既然你同意给我,我用了再说”。然而,由于各种无法预料的原因,双方无奈结束恋爱关系时,原本一方“自愿”付出、另一方轻松收下的钱财,就可能引发纠纷:“我那时虽然把钱给你,是因为你曾说过这是向我借的”“你是自愿把钱给我的,哪有重新要回去的道理?”

    这样的糊涂账,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2016年国庆假期时,宁波的朱某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来自江西的年轻女子田某,之后,两人交往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到了第二年初夏,田某称她准备与人合伙开一家主营江西菜的餐馆,要求朱某给她20万元。朱某比田某年长5岁,对田某非常宠爱,因此,二话不说,就从银行转给她20万元。当时田某称,这钱算是向朱某借的,朱某一激动,说“我们之间难道还需要分彼此吗?”当年年底时,田某又以饭店经营情况不错,但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再向朱某借款10万元,这样,朱某一共给了田某30万元。

    2017年春节过后,田某开始疏远朱某,两人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最后导致分手。为此,朱某要求田某归还之前给她的30万元,并多次催讨。但田某表示,这30万元并非借款,其中第一笔20万元是朱某在获悉其要开饭店后的自愿赠与,作为对她的支持,而之后的10万元,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因此,朱某认为的30万元是借款理由不足。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朱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把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此案在审理时,朱某向法庭提供了两人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有田某的一些留言:“我可没钱还给你”“要不要打张欠条呀?”等。朱某称,这些话是他把钱给田某后,对方发在微信上的,充分证明他给对方的30万元属于借款,自己也从未说过钱是赠与田某的,最多表示过自己愿意支持对方经营饭店,但这与赠与是两回事。

    我市基层法院民事庭的一位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因为对于争议钱款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意见不一从而对簿公堂,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它提醒人们,即使是在感情炽热时,仍然需要保持一种理智,特别是大额钱财的来往,应明确其性质,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赠与的法律定义

    那么,在法律上,对朱某与田某这样的金钱来往,究竟如何认定其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这位法官说,关于借款的含义我们都比较清楚,这里着重介绍赠与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是较为严格的,其基本意思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的接受者,即接受赠与方,不需要为对方的赠与付息或还本。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赠与的是价值或数额较大的财产,如房产等,最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完成,如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等。

    仔细分析赠与的定义,可以看出,赠与行为的成立有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是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第二是受赠与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唯有两个条件都齐全,才能认定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在大致了解了赠与的法律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朱某与田某的争议。在这个案子中,朱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这30万元是赠与给田某的,实际上,田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从朱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田某在收到钱后,曾提到“我可没钱还给你”“要不要打张欠条呀?”等,虽然田某称自己还不起,但这恰恰证明了这笔钱确实不是赠与,并非赠与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

    朱某与田某的这个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田某归还朱某22万元。

    恋爱中的金钱往来需注意什么?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显然,人们从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经验,即使面对亲情,理性也不能完全缺位,否则,就可能引发矛盾,反而让亲情变色。相比于亲情,爱情可能更具有某种不稳定性,因此更需要理性。

    大量的事实证明,男女在恋爱时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金钱往来,一定要分清楚其性质,即它究竟是什么?是借贷还是赠与,不能因为担心对方不高兴或者顾及自己的面子,而把本来应弄清的概念弄成一笔糊涂账。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分析,很多当事人担心把钱财分得太清会影响感情,但我们认为,如果真的不愿把钱财的性质分清,那就要有承担可能出现意想不到情况的心理准备。

    所以,如果从理性的角度来考虑,即使是在热恋时,如果并没有赠与对方财产的打算,那么,当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的钱财往来时,最好还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或程序,譬如明确双方之间往来钱财的性质,留下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朱某和田某的这起纠纷为例,当初朱某给田某钱时完全是被一种热情所支撑,并没有让对方留下任何字据,如果不是田某在微信聊天中写了那些话,这30万元究竟是什么性质,就真的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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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