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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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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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卡公用 男子被“负债”百万

    【案情】

    去年11月,宁海的姚某收到当地法院寄达的法律文书,他拆开一看后大为吃惊:宁波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200万元。对此,姚某百思不得其解,他觉得自己是无端陷入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为弄清真相,姚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法官。

    原来,姚某曾是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职工,供职期间,因公司业务所需,姚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公司用于收取和支付业务往来款项。2016年底,他从该公司离职,这张银行卡也就随之废弃了。而这次起诉的公司曾通过姚某的银行卡与他之前任职的公司有过汇款往来。

    对此,原告宁波某公司表示,2016年6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向姚某的银行卡汇款669万元。之后,公司向其催还该款,姚某归还了一部分款项,但仍有200万元一直未归还,所以,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但姚某表示,原来双方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这笔款项是正常的交易汇款,而且自己的银行卡只是“借”给公司当做业务款项的“中转站”,自己并没有获取这200万元,就算事情真如对方所说,也不该起诉他。

    此案审理时,姚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之前任职的公司委托其收取了原告669万元的汇款并将其中663.7万元于当日转至他人账户。同日,更有其他两家公司汇款共469万元至宁波某公司的关联企业,这足以说明,该笔款项是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与自己没有关系。

    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宁海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原告所说的669万元是双方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与姚某个人无关,并据此驳回了原告宁波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出租或出借银行卡,不仅会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更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风险隐患,更有甚者出借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工因所在单位要求将银行卡用于单位业务款项收支的,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委托书,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发生纠纷。(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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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