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来自四川的陈某称,他春节后到一家企业应聘,对方以之前多次被应聘者欺骗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其提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诚信证明”,且有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某认为,这家企业的做法有违常理,他同时问,其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其强调的是必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是否品行端正,是否诚实守信,是否从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与招收普通员工、从事一般的工作,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直接关联。哪怕应聘者存在不当情形,公司也可以通过教育,促使其改正和转变。 同时,该企业还要求应聘者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证明,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用工担保,《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此外,对于“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适用于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需要,以及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特殊职业,而该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岗位并无特殊之处,其这一要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违反法律规定,更无任何法律依据。对此,应聘者可以坚决说“不”。(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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