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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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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法院判决 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今年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朱宇明(化名)等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

    2018年3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禁渔通告,国家有关部门也公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同年8月,朱宇明等三人在明知为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多次驾驶渔船至东海海域捕捞水产品,并采用双船拖网方式,使用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禁用拖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共获得青占鱼等水产品200余箱。至八月下旬,三人驾驶的渔船被巡航检查至该处的中国渔政执法船查获,且当场查获了禁用的拖网网具及非法捕捞获得的青占鱼等水产品200余箱。被押回途中,三人将非法捕捞获得的青占鱼等水产品倒入海中。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宇明等三被告人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供犯罪使用的工具禁用拖网网具3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项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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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