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之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19年5月15日实行。修订之后的条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4月16日《宁波日报》)。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11年后的首次修订。11年来,现行条例在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很有必要。 修订后的条例亮点不少,比如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公开与否的界限,同时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等,与公众期待比较吻合。如果用一些关键词来概括总结,这些亮点主要体现了“自信”与“理性”。 11年前,很多政府信息是不公开的,这被认为是缺乏自信。现行条例等于是在倒逼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虽然每年会取得一些进步,但主动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与社会期许有一定距离,例如一些地方在政府透明度评价中显示不及格。 坦率地说,现在一些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像有的地方担心公众会“挑刺”,有的部门忧虑公开后惹来麻烦。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则充分体现出自信,要求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更多信息,既是服务公众,也是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监督。 所谓理性,体现在多个方面。譬如,进一步明确了公开与否的界限,这也是一种进步。虽然说政府信息公开越多越好,但任何事情都有边界,理应兼顾各方利益。之前,部分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处于模糊地带,此次修订让界限更清晰。 再比如,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这是针对新问题作出的理性修订,因为重复申请信息公开会造成行政成本增加。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最大化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还将助推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再上新台阶。此外,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因为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后,过去部分“沉睡”的政府信息可以让社会共享。 目前,各地政府、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制度化当然是好事。但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有关方面就应根据新条例完善自己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做到与时俱进。 去年,《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务公开虽然“上墙进栏”,有的还“晒”在网上,但内容不翔实、或时间滞后、或只见结果不见过程……也就是说,上述地方虽然公开了政府信息,但实际上打了折扣。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在内容、时间等方面缺少相应的标准。如果能以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等,效果显然会不一样。 近年来,在预算编制及公开方面已执行相应标准,即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类”“款”“项”“目”,从“类”到“目”越来越细,公众越容易看懂。但除预算公开有标准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似乎缺少标准,有必要制定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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