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就《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被冒用人应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实后撤销(4月25日澎湃新闻)。 该办法若通过实施,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企业,即“被股东”“被老板”的情况不再是解决无门的问题了,且侵权者也将受到惩罚,这是个进步。但这也只是降低了被冒用人的维权成本,并不能彻底堵住企业注册领域冒用他人信息的制度漏洞。 一些人莫名其妙成了某些公司的股东甚至法定代表人、经理等,是因为恶意注册者利用了某些制度条款。当事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质疑“我本人没到场,怎么就成了股东”时,企业登记机关会拿出法规依据解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新设立公司的注册登记。即所谓的形式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这意味着,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是非常简单的事情。我们当然应该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但丢失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按照法治逻辑,身份证到了他人手中,在没有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具有任何效力,那么,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登记”这种规定,是否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合理性,是值得讨论的。 所有的股东亲自到行政部门签字登记,确实会给企业登记机关增加工作量,但这涉及个人权利行使,确认程序上就应当清晰严格,不能含糊。“被注册成股东”的情况,这几年越来越多,就是一些出资人为规避责任,或干脆就是恶意注册公司从事不法经营的需要。制度上的漏洞若不尽快堵住,企业登记机关实际上是把问题推给了社会,矛盾留给了其他部门。 现代法治社会中,这样的制度漏洞是不应该存在的。现行的公司登记法规有必要修改完善,比如,出资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其他重大事项作变更登记时,自然人身份的出资人应当亲自到场签字,避免公民在不知情中“被注册”。对网上注册登记的业务,也应有“人—证”相符、“验明正身”的严格审核程序和办法。 随着法治不断完善,各个领域中凡是涉及公民个人签名、与行使公民个人权利有关的事务,少不了身份信息验证程序,主要目的是确认公民真实意愿表达,以及责任与义务的准确落实。公共管理上继续延续只作形式审查,而无须对公民个人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做法,已然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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