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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倪 蓉 冯璐炜 未明确入职时间引纠纷 刘某在我市某餐饮公司担任多年厨师长,但他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竟因入职时间而与公司发生争执,最后闹到了法庭。 刘某称,他是2013年6月开始受聘出任厨师长一职的,月平均工资大致在8000元,但有一件事,公司一直未做,自己也未在意,那就是,直到去年6月,公司才正式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之前的5年时间里,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影响到他的切身利益。之后,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刘某以公司之前未为其缴纳社保、损害员工利益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承担之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责任,在经济上予以赔偿。 但公司表示,去年6月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才与刘某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此前,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餐饮公司须赔偿其经济损失,为刘某补缴近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公司在办理劳动者入职手续时出现漏洞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从劳动者入职开始缴纳。 根据法院的调查,刘某入职该餐饮公司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也未留下有说服力的固定证据证明刘某确切的入职时间。此案庭审时,刘某向法庭出示了工资单,证明其入职时间在2013年6月底,并因此主张此为其正式的入职时间。但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这家公司的正式成立时间和营业起始时间均为当年的11月。经过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曾在该公司的其他关联单位工作过,最终认定其合法入职时间为2013年11月,并据此判决公司须为刘某补缴之后近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餐饮公司为何在争议中败下阵来?宁波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金林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即在员工入职时未明确入职时间,而依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刘某是主动辞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餐饮公司仍需要为刘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代价,也是一种教训。 树立依法用工的意识,规范入职程序 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例表明,不少劳动争议是由劳动者何时进入用人单位引起的,因为在法律上,入职时间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法律层面完整地掌握劳动者的入职时间非常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职工名册》必须载明九项内容,其中之一就是“用工起始时间”。为避免出现用工起始时间含糊不清,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设置签署《用工起始时间确认书》环节,从而准确有效地固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不仅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履行建立《职工名册》的一种具体有效的技术性手段。而且,在签署《用工起始时间确认书》和正式入职这两个具体行为上,必须按照“先签合同后入职”的程序进行,这是为了防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否则,按照相关法律,如果事实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用工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1年,则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我们提醒用工单位,一定要树立依法用工的意识,规范入职程序,特别是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增强明确入职时间意识,不忘让新员工签署《用工起始时间确认书》,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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