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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钱师傅与几个同乡向夏某承包了某小区居民楼的外墙粉刷工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夏某向他们一次性支付工资。但施工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夏某只支付了其中的2万元工资,其他打了白条。钱师傅等人多次向夏某催要,夏某皆以资金紧张为由不愿支付。无奈之下,钱师傅找到夏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他们偿还所欠工资,但被建筑公司拒绝。他们称,夏某当初因无施工资质而挂靠在建筑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夏某挂靠期间,其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名义自主经营,可自行承揽工程,公司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收取相应管理费,工程款进入公司账户后,在扣除管理费后归夏某自行支配。因此,对夏某自接工程产生的工薪纠纷,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钱师傅问,建筑公司究竟是否该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说法】 夏某挂靠在这家建筑公司名下,并以项目部的名义将小区居民楼的外墙粉刷工作承包给钱师傅等人,并签订了协议书,与钱师傅等人形成了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从钱师傅介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夏某与建筑公司的挂靠合同,还是夏某与钱师傅等人签订的协议书,均属无效合同。 合同虽然无效,夏某仍然有义务向钱师傅等人支付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既然小区居民楼的外墙粉刷工作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夏某就应当向钱师傅等人支付全部工资。这家建筑公司明知建筑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却仍然与夏某签订挂靠合同书,允许夏某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有义务负责清偿钱师傅等人的工资。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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