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义务、权利的一种约定,也是证明劳动者身份最有力的证据,劳动者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特别是人身伤害事故,就难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会造成权利维护的被动。那么,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是否还能用其他方法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呢?我们来看一起曾经发生的案例。 来自江西的朱先生曾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由于其工作认真负责,2012年曾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公司向其颁发了奖状。朱先生对荣誉很是珍惜,把这张奖状收了起来。两年后,朱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他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后,朱先生找出了公司发给他的那张奖状,据理力争,终于获得了应有的权利。 所以,劳动者应聘到企业工作,首先一定要记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材料,就可能对解决争议产生作用,这些可能具有证明力的材料主要有: 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其他在岗劳动者证言;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邮寄地址为单位的信用卡账单。 当然,这些材料究竟是否能成为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据,最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确定,但对于劳动者来说,仍然应在平时多留心,尽量保留好这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自己曾付出劳动、在企业工作的各种材料,以备万一之用。 (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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