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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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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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所作结论, 能否通过司法鉴定撤销?

    【问题】

    苗某在某公司上班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作出七级伤残的结论,但公司对此结论不服,向上级鉴定机构申请再作鉴定,原结论被维持。苗某向法院起诉后,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企图以此改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作出的结论。苗某问,对方的这个申请是否有依据,法院是否可以否决原结论?

    【说法】

    可以明确下结论,该公司的申请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委是法定鉴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至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据此可以看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员工的法定权利,且只有劳动能力鉴定委才是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唯一法定机构。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的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即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工伤员工、用人单位都具有拘束力,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工伤损害赔偿案时同样应当遵从这一规则,不能以其他司法机构来代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改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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