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的梁某今年40岁,曾在当地经营一家瓷砖店,后因经营不力欠下110多万元货款和借款。经宁海法院审理判决,梁某须向李某等多名债权人偿还借款和货款。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梁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他玩起了“跑路”,其名下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法院将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15年,执行人员得知梁某父亲的老屋正面临拆迁,按照规定,梁某可分得其中88万余元安置费。但法院向有关部门了解后获知,这笔安置费已被梁某领走。原来,梁某曾偷偷回家,草签了拆迁协议,为躲避法院执行,又私自委托其妹妹代领了安置费。 鉴于梁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此执行人员将涉及梁某的执行案件汇总成表,与调查取得的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去年年底,长期隐身的梁某终于落网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说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在该案中,梁某在判决生效后擅自处置财产并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更破坏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因此,再次提醒一些被执行人,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应及时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且财产应优先偿还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债务,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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