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时,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5月6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相关机构的提醒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5月7日《北京晚报》)。 前几年,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如有人在水库游泳溺亡,其家属要求水库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到野外爬山摔伤,也会要求相关部门赔偿损失。在当时的背景下,对于此类纠纷,多数“责任人”自认倒霉,与受害人达成调解,赔偿一定损失了事。如今,丰台法院的这一判决则传递了明确导向,即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不能再“死者为大”,随便找人背锅了。 人们在日常活动或参与相关事务时,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那么,一旦造成相关损失,受害人显然有权依法要求对风险负有控制义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譬如,有人逛商场时因地面积水不慎摔倒,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公共场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中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管理人必须考虑到不同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实行更严格的安全保护和提醒义务。否则,其不仅应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等法律风险。 但未开发为景区的水库、“无人区”、森林、河流等,并不属于供人们正常活动、通行的公共场所。那么,就不能要求相关部门对在此类区域“探险”“冒险”的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过于苛刻,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甚至会让经营者和有关部门“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畏首畏尾,不敢从事任何活动,或者出现“喜马拉雅装护栏,太平洋上安井盖”的奇葩防范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正常社会活动或“探险”活动应得到尊重。但已经知道风险而自甘风险者,一旦发生意外,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尤其对于成年人,即便没有相关部门张贴的警示标志,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也可预判出相关场所的危险程度。那么,其就应趋利避害,不随便进入危险境地,而非一意孤行,发生危险后又以弱势群体自居。 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无疑释放出明确导向,即是非对错,责任承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的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已经没有市场。而只有这样,才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让社会活动参与者对规则有起码的尊重,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预判,进而提高社会运行的畅通度和人们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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