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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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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尤需善听“意见”

    杨维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5月9日《人民日报》)。

    该《条例》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强调公众参与。其总则中特别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而且在第二章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谈“公众参与”,对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决策承办单位的公众参与工作做得越扎实、越细致,决策就越接地气、越科学。《条例》对公众参与的方法、路径作出了具体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如何将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听到真实声音?怎样避免走程序,防止有人将“好经念歪”?这些问题考验着决策者的能力和智慧。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公众参与程度不够、规范性不强,“走过场”的问题。有的获取民意的随机性不足,而选择性、倾向性明显,导致公众参与决策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如2018年6月4日,广西博白县公安局通过官微发文,请“博白人做好博白代言人”,要求“在接到‘0771-12340’调查电话时,请用‘很安全’和‘很满意’等肯定性词语直接回答;不要使用‘还好’‘蛮好’‘差不多’等模糊语言,以免测评人员产生误判。”可想而知,如此民调得来的群众意见,岂能不误导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国计民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不仅要创造条件让公众参与决策,尤其要注重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这是尊重公众参与权、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更是科学决策的切实需要。因为只有想到最坏处,才能有惊无险。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兼听广纳、博采众长,不仅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能有效防止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也能有力保障决策顺利实施。

    公众参与决策要想取得理想效果,防止有人将“好经念歪”,必须走规范化的道路,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各地应对既往开展的各类公众参与活动“回头看”,查找工作不足,尽快补上漏洞。同时,深入探索创新,建立完善“听取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如何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怎样进行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完善操作程序,进而在制度的保障下,确保决策者切实做到充分听取意见,包括全面、客观地听取批评意见,使重大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更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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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