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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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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按领导批示办案获刑的警示意义

    殷国安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及违章处理科科长违法签批减轻处罚,两名下属李某军、吴某林未提出纠正意见完全照办,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万余元,结果两人均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这起滥用职权案引发关注。

    李某军、吴某林时任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民警,负责窗口处罚工作。案发后,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9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8个月。李某军和吴某林上诉辩称,他们作为处理民警,对于领导的签批是否正确无从判断,只能按照领导签批办理,他们对上级的命令和决定必须服从,没有改变处罚结果的职权,只是按审批意见处理违法。

    两位民警根据领导签批的意见办理处罚事项被判刑,到底冤不冤?这里应该回到法律规定来讨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明知是错的还要执行,两位民警获刑并不冤。未对领导提出纠正意见也属于滥用职权,如果两位民警能对滥用职权处理违法的领导大胆说“不”,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案,就不会违法,更不会获刑。

    公务员必须坚决严格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公共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担负的使命所决定的。但同时这也要求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之前,应进行合法性鉴别,这是公务员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因此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合法性的审查,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应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只要违反上述三项中的一项,就可判定为违法,下级公务员就应当不予执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答:上级的“错误”包括违法和不适当两个方面。违法包括超越权限、违反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不适当主要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适当,违反授权宗旨和目的。凡是上级的决定或命令超越权限范围、认定事实不符、解释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合理或不适当等,都属于错误的范围。

    本案中,两位领导在罚单背面的签批改变了违法的事实,然后再减轻处罚,这样的情况显然是弄虚作假,明显违法。作为具体办案的民警,既不向上报告,又不拒绝执行,而是完全照办,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此案对公职人员最大的警示意义在于,不要以为违法违规的决定是上级作出的,下级只能服从。须知对于上级的错误决定不提出异议,甚至知错照办,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学会对错误决定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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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