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时评/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5月23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做好普法“技术活”应注意“三忌”

    吴启钱

    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各地通过法治文化公园、普法宣传栏、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多样的宣传阵地和宣传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正在推动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普法工作,其实是一种化“法律语言”为“群众语言”的“技术活”。一方面要生动直观,通俗易懂,另一方面又不能离开法律的精确和规范。处理好这对矛盾,应注意三方面的“禁忌”。

    一忌普“旧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定并颁布实施后,要保持相对的稳定,给社会成员以稳定的预期。然而,法律又是与时俱进的,总是在不断进行修正和改变,以不断适应社会。我国每年会制定和颁布一批“新法”,同时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旧法”。然而,笔者发现,有的普法材料中,却常常引用“旧法”来对新发生的事件或案例进行解释。比如,最近某地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侵权案,某媒体在报道案件的同时,邀请该媒体法律顾问对案件“以案释法”。令人遗憾的是,该法律顾问在释法中引用的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但是“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故而这种新发生的案件应该适用《民法总则》。该媒体普“旧法”而忘“新法”,是普法工作敷衍应付的一种表现。

    二忌普“假法”。为了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普法中用来“释法”的案例,并不一定要真实发生,可以因情景而编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生活逻辑即可。但引用的法条和相关法律术语,则必须真实准确,不可以编造“假法条”或“假术语”。因为法律的严谨在于其一经颁布实施,就有严格规范统一的“说法”,不可以人为改造或创新,否则就可能歪曲和误导。前几天,某普法微信公众号上一篇报道某基层人民调解员事迹的文章,十分感人。但文章中竟然出现了数个胡编乱造的法律术语,比如“诉讼书”“诉投书”等,让内行人目瞪口呆,也让外行人摸不着头脑。调解与诉讼是两套不同的纠纷争议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用不着什么“诉讼书”,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诉讼书”。而且,“书”是官方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等,公民个人的相应文书只能用“状”,如“起诉状”“答辩状”等。普法文章出现这样莫名其妙的假造术语,背离了普法的初衷。

    三忌普“私货”。按照我国“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规定,各个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都是普法工作的责任主体,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也把这项工作做得很好。然而,有极个别单位在普法过程中,并没有完整准确地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而是“普其所需”,如多讲或只讲群众的义务,少讲或不讲群众的权利;有的甚至夹进“私货”,把一些违反上位法的“土政策”,以普法的名义塞给群众,这实际上是一种假公济私的行为。

    马克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成物质的力量。”法律也一样,通过广大普法工作者准确而生动的宣讲教育,可以让人民群众掌握起法律知识,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培养出对法治的信仰,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有更好的群众基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