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05月27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视禁令抓捕野鸭 两名男子同时获刑

    2018年11月22日傍晚,家住慈溪的范某甲来到当地某牧业园区附近,采用张网捕捉、利用家鸭的叫声引诱的方式,猎捕到6只野鸭,想满足“尝鲜”的欲望。

    当天晚些时候,范某甲被当地森林公安抓获。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范某甲猎捕的是绿翅鸭、绿头鸭和琵嘴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随后,这6只鸭子被全部放归大自然。

    当天,在该牧业园区附近一水塘旁抓捕野鸭的范某乙也被森林公安抓获,他捕捉了3只绿翅鸭。范某乙承认,他知道野鸭不能随意抓,但是为了一饱口福,依旧怀着侥幸心理去了水塘边。

    据了解,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慈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两案后认为,范某甲、范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分别判决两人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说法】

    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无论是否属于保护动物,任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不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广大市民要以此为戒,切不可为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路余 史梦诗)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