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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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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法眼观潮杨维立

    4月24日,浙江省衢州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下发《关于印发<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人员期间,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标志着衢州成为全国首个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地市,为解决企业退休返聘人员用工风险这一劳动保障领域内的老大难问题给出了“衢州方案”。

    随着我国人口人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不少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有精力、有意愿继续参与社会工作,他们的正当权益理应得到法律政策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用工风险问题成了退休返聘人员绕不开的“操心事、烦心事”,也成了困扰企业的难题。衢州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可谓解决这一难题的好方法。按照衢州推出的办法,企业仅需为聘用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几十元的工伤保险费,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办法也填补了退休返聘人员权益保护空白点,值得点赞叫好!

    但笔者认为,“衢州方案”可以更加完善,如其规定的“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才能纳入工伤保险,其对年龄的限制可能过于严苛。因此,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向前一步,给政策“松绑”,让更多的退休返聘人员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利好。

    事实上,老年人就业的“操心事、烦心事”还有不少。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使重新工作,其与用工单位之间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不利于保护这些特殊“劳动者”的利益,对此,也同样需要通过创新和探索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建议,启动老年就业市场的建设,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对此,笔者深表赞同。

    当然,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机关部门、企业和全社会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对于机关部门而言,要致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设计,健全政策体系,并推行建立老年人力资源信息库、组建老年人才市场等举措。企业也应主动作为,依法与就业的老年人签订劳务合同,明确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等,共同为老年人就业撑起权益“保护伞”。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每一个看似微弱的努力,都是保障老年人就业正当权益的动力之源,我们期待在这一问题上不断有创新之举,建立起坚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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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