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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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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注重保护商业秘密

    吴启钱

    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了修改,强化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市作为先进制造业基地和重要的贸易城市,商业秘密泄密和被侵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研发成果泄露、技术秘密泄密、竞争对手窃密、采购信息披露、员工跳槽侵权、电子数据泄密、设计模具被克隆等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已经成为企业越来越不可忽视的“高危风险”。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市有近40%的企业明确表示曾发生过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认为泄密事件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0%。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被侵权,除了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外,企业自身保护商业秘密意识不强、防控措施不力,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市30%以上的企业没有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企业中,保密制度也非常简单、笼统,缺乏针对性;除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之外,90%以上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80%以上的企业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梳理分析宁波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近百件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朱代红认为,这些案件凸显了企业普遍不善于保护商业秘密及受害企业遇到侵权时诉讼能力比较弱的问题。

    与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以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权利不同,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非公开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因而企业自身的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它是商业秘密行政救济和司法保护的前提。

    朱代红庭长就认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权利人必须有将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而且还应当实施了客观的保密措施。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既然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没有采取措施保密,就没有必要对该信息给予保护,这也是保密措施在商业秘密构成中的价值和作用所在。

    我市一名拥有3家公司的职业经理人黄某,离职时从原单位带走商业秘密并擅自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387万余元。由于“老东家”具有强烈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案发后又积极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保护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案子一波三折,长达数年,黄某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万元,涉案的相关赃物予以没收。

    同样在我市,某模具公司因商业秘密被赵某盗窃,经济损失300万余元。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盗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该模具企业没有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与评估存在不当等原因,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仅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表明,企业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观愿望,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应措施,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因此,法制日报社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中国商业秘密网总裁孙佳恩认为,对企业来说,保护商业秘密应当作为“一把手工程”。这个观点击中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要害。

    预防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企业实施保护商业秘密“一把手工程”,可以以上率下,强化企业高管和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可以及时调动各方面资源,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还可以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全力争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护,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损失降到最低。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企业只有“一把手”挂帅,才能有效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才能解除发展的后顾之忧,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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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