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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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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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需要法治化管理

    ■法眼观潮朱泽军

    伴随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垃圾围城”现象在许多城乡普遍存在。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有千头万绪的工作要做,而建立一套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的完整法律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以及不履行责任的处罚规章,尤显得现实与迫切。

    我们对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已花了不少的精力,而垃圾分类也已经在包括宁波在内的许多城市全面开展。实践证明,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必须建立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赏罚结合,有所为者赏,不作为者罚。在一些垃圾分类工作开展较早、做得较好的地方,正是通过建章立制,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垃圾分类工作,既有章可循,又便于操作。比如,对长期以来垃圾分类工作做得好的个人与单位,由政府层面给予褒奖。有人垃圾处理不分类,就会面临罚单,有的在相应场所被曝光,使其不再“我行我素”,不再对垃圾分类工作视若无睹。相应配套的是,对生活垃圾分类,予以详尽指导,使之成为全体民众基本的生活习惯。反之,一些垃圾分类工作尚需努力和完善的地区,多因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性、惩罚性规定。

    垃圾分类离不开法律法规,离不开可操作的政策和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建立与垃圾分类参与者切身利益相挂钩的监管章程,可明晰垃圾的投放、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义务。这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寓教于乐,在家庭、学校、单位、企业、社区开展宣传垃圾分类活动,让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不断深入人心,逐渐把垃圾分类,变成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此同时,通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抓好清运对接,把垃圾的投放与运输环节相衔接,减少垃圾在公共区域存放的时间。地方政府或社区组织,要给单位和家庭配发设计合理、实用的垃圾分类箱和分类袋等,让人们能够随时从身边小事做起,改善周边,乃至更大范围的生活环境。

    垃圾分类看似生活中的日常小事,实质是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人类发展进程中迫切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立法机关和政府需要在政策制定、激励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让全体公民自觉形成垃圾分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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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