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9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的《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宁波市现有海塘约561千米,分布于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等区县(市)区域内。2013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04号发布《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施行,为规范我市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近几年来,海塘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海塘沉降变形较大且未及时加固修复,建(构)筑物侵占海塘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社会车辆擅自在海塘上通行等,对海塘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此外,2014年、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作了修改,使得该规章的立法依据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作全面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本市海塘管理新时代、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在规范建设维护活动、强化日常管理责任、构建信息化管理机制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四方面: (一)强化分级和分层管理体制,落实海塘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办法》按照全省统一的海塘等级划分标准,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中,建设责任主体方面,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一级至三级海塘的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四级、五级海塘和无等级海塘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主体方面,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一级、二级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于为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办法》明确了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办法》通过确定分级、分层的管理体制,确保各类海塘建设、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到位。 (二)强化主管部门规划和计划先行,规范海塘建设活动。为了解决海塘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统筹协调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办法》明确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塘建设规划、海塘建设计划,海塘建设计划必须包括海塘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设主体、建设期限、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海塘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确保海塘建设、加固、改建等活动有序、高效、依法实施,确保海塘建设持续处于安全状态。 (三)强化海塘安全保护措施,把海塘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具体落实。《办法》针对本市海塘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眼于应急管理的需要,依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禁止在海塘塘顶设置阻断防汛抢险或者妨碍海塘日常管理的固定隔离设施,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临塘企业不得限制、阻止海塘管理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履行海塘日常维护和管理等职务行为,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三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塘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对海塘安全影响程度论证,区县(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拆除确实影响海塘安全的建(构)筑物,拆除合法建(构)筑物的给予补偿;四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依规兼作公路的海塘实施加铺、加固和养护管理;海塘兼作公路后的交通秩序管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管理。 (四)强化海塘监管手段创新,提高海塘日常管理水平。针对宁波风暴潮频繁,且海塘线长、分布区域广、监管范围大等实际,《办法》对加强海塘日常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塘建设工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塘安全;二是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海塘安全鉴定和每年汛前、汛后及风暴潮后海塘工程缺陷的专项检查。对经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海塘应进行加固,对检查发现的工程缺陷应及时予以修复;三是明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海塘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以实现海塘建设、维护、鉴定、检查等信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四是明确海塘管理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海塘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五是加强层级监督,建立海塘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塘、专用海塘现状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海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六是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由有权机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宁波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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