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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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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深入现场查核被执行人财产。(江北法院供图) |
今年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被称为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我市两级法院对“老赖”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为,一批 “老赖”受到查处,被迫履行法律义务。 记者 董小军 执行历来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其难在于“老赖”会千方百计想办法把自己的财产隐蔽或转移,不让法院找到,逃避执行。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全国法院基本实现了与全国各金融机构的网络对接,被执行人在任何一家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法院都可通过网络查询到,并依法予以冻结、扣划。面对法院的有效执行,一些“老赖”仍不死心,他们挖空心思寻找和“创新”藏匿、转移财产的手段,以获取不法利益。当然,狐狸再狡猾也难斗好猎手,不管“老赖”有多少本事,最终都无法逃脱司法的天罗地网。 巨额资金存入支付宝 过去,“老赖”藏匿现金资产的方法比较简单,大多是在异地开办银行卡,把现金存入其中。如果再精明些,就开个证券户头,用活钱买入可随时变现的股票。如今,法院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建立起强大的网上执行系统,可实现对“老赖”金融账户的有效监控,在强大的压力之下,把资金存入银行已没有任何隐蔽性,于是,支付宝、微信等非传统金融类账户,成了一些“老赖”新的存钱地。 陈某开有一家公司,因经营所需,他曾向王某等朋友借款60多万元,之后,其迟迟未归还欠款,朋友多番追讨不成,只得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陈某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确定陈某曾向20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了资金账户,但查找后发现,其名下的这些银行账户里基本没有现金,再查找其名下的其他财产,没有发现房产、汽车之类数额较大的不动产。 执行法官分析认为,陈某开办公司多年,不可能身无分文,一定把资金藏匿在了其他地方。经过多方调查和追踪,终于获得一条线索:陈某的支付宝账户曾有一笔24万元的款项进入。执行法官立即赶到杭州,依法向阿里巴巴公司调查了解,确认该支付宝中的24万元存款为陈某所有。法官立刻依法对该笔现金实施冻结,之后,阿里巴巴公司又按照法院的要求,将这笔钱划入法院的执行账户内。 【说法】 对于资金来说,不管是存放于传统的银行、证券账户,还是存放于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虚拟账户,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性的区别。查封、冻结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毫无疑问也是法院执行的一种常规性手段,因此,以为把钱存入这些虚拟账户就可以逃过法眼的想法实在是自作聪明。据执行法官介绍,他们见识过“老赖”们各种各样的藏金术,如有的“老赖”把资金存到未成年的孩子名下、把几十万元现金“借给”前妻、用现金购买股权等等,但最后都被挖出来。必须指出的是,故意转移、藏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结果可能是面临更大的处罚。 变卖财产后“跑路” 林某办了一家塑料厂,三年前,工厂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两名工人受重伤,伤残等级分别为二级和五级。经法院审理,企业须赔偿两名受害人经济损失近100万元。 去年8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发现,林某已将企业注销,因该厂属个体工商户,又没有购买过商业保险,法院依法追加林某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林某称,自己无能力履行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几个月内,林某便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卖给他人,又以80多万元的价格把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卖给了江苏的一家企业。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林某还与妻子离了婚,双方协议把家庭财产都给了其妻子,而林某自己离开宁波不知去向。显然,林某心里十分清楚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而其变卖生产设备、把家庭财产全部归为妻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 法院对林某进行布控,并于今年春节前成功将其抓获。至此,林某不得不履行法院判决,向两名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之后,林某又因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九个月。 【说法】 改变原有财产的形态,是一些“老赖”逃避执行的常用手段,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像本案中的林某那样,通过变卖生产资料等不动产转移资产之外,用现金购买其他财产进行暗藏也是一种手段。据法院执行庭法官介绍,在执行中,他们曾多次发现被执行人用现金换购黄金、艺术品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 总结和归纳“老赖”所用的藏匿和转移手段,不管是在表面上改变财产所有权人的性质,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亲朋)名下;通过变卖或者是反向的购买,改变原有财产的形态;还是改变藏匿资产的方法,存放于各种各样的账户内,“老赖”的目的就是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获取非法利益。但他们费尽心机,想出各种歪招,最终仍无法逃脱法律的惩处。 把个人财产转给亲朋好友 海曙的林某因拖欠胡某和徐某的借款,被对方起诉到当地法院。之后,法院先后对这两起借款纠纷作出判决,林某被判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通知林某必须尽快履行判决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与其母亲许某共有的一套房产作出处理。为此,林某承诺,再过三个月一定归还执行款。 但林某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他一边答应法院履行判决义务,一边却与其母亲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转让给许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致使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之后,林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依法强制变现,从而实施完成执行是一种有效途径。但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会动歪脑筋抗拒执行,这其中,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转移到亲朋名下,是最为常见的手段。本案中的被告人林某拥有房产,显然具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能力,其在法院执行人员明确告知判决内容并督促其还款的情况下,阳奉阴违,口头承诺还款,故意拖延法院的执行时间,私下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母亲,致使法院判决的内容无法执行。为此,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执行的强制性,也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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