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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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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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出借20万,被告说只收到10万

被“证人”截留的借款

    去年9月,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李某起诉被告赵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之后,法院依法向赵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但法院开庭当天,赵某未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时,原告李某称,其出借给赵某的20万元中有1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的,另外10万元则以现金形式通过中间人王某转交给赵某,并当庭向法院申请了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李某和王某虽然对10万元现金借款的事实陈述一致,在这笔款项的交付地点上却有不同说法。原告说是在自己的办公室交给王某的,而王某却说,原告是在他家附近将现金交给他的,这让承办法官产生了怀疑。但法院两次开庭被告赵某均未出庭应诉,承办法官无法就相关事实当面与被告核实。

    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之后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了赵某并动员其出庭应诉。

    今年1月14日,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赵某终于出现在了被告席上。庭审时,赵某明确表示,自己仅收到过原告转账的10万元,并未收到现金交付的10万元,庭后赵某更是向法官提供了其与王某对于该笔款项去向的谈话录音。在如山的证据面前,“证人”王某不得不说出了事实真相:原来,赵某曾向他借款,但至今还未还清,所以,当李某托其向赵某转交这10万元时便自作主张将这笔钱作为赵某的“还款”截留了下来。当李某将该案诉至法院后,王某怕此事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便向法庭和原告隐瞒了这一事实。

    真相大白,王某也因隐瞒案件重要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被法院罚款5000元。

    【说法】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过程中,有些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在庭审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有作伪证、假证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言。若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时,应积极配合。对有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切实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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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